自強外監返家探親 性侵累犯2度闖民宅性侵

自強外監返家探親 性侵累犯竟闖民宅性侵。(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陳明輝2001年利用獲准自強外監准許返家探視的機會,闖入民宅性侵女子,隔年他又在出監假釋期間,侵入住宅性侵另一名女子,2017年員警另案採集陳的唾液送驗才發現他的惡行,最高法院斥責他犯後沒有悔意、惡性重大,依侵入住宅性交罪判囚9年定讞。

陳男在自強外監服刑之際,於2001年7月14日因獲准返家探視,他利用此機會,隔天桃園一處租屋假裝問話,見女子單獨一人在屋內,他強行架住對方並將她拖進屋內,以強暴方式讓她不能抗拒,強行對她強制性交。

2001年8月6日陳男假釋出監後,隔年1月1日上午陳侵入另一名女子位在桃園市住處,他以浴巾蓋住她讓對方不能抗拒後,強行撫摸她胸部,並對她強制性交;2名被害女子分別在案發同日即報警處理並採集陰道內檢體送驗。

2017年8月7日,員警因另案採集陳明輝唾液送驗,發現陳明輝唾液DNA-STR 與2名被害人陰道內採集之檢體DNA-STR型別相符,報請檢方偵辦後,陳男遭起訴,臺東地方法院將他判刑9年。

花蓮分院斥責陳男破壞社會治安重大,且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甚且謊稱被害人爲流鶯以圖卸責,惡性甚重、不宜輕縱,將他判刑9年,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期間至治癒爲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