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起,每年6月底前 投信須揭露氣候風險管理資訊

投信投顧公會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增訂相關氣候風險之評估與管理機制, 並要求各投信須將氣候變遷將直接或間接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策略、營運、產品帶來影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辨識氣候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作業風險的關聯性,建立氣候風險之評估與管理機制並揭露。

「投信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新增訂包括各投信董事會應負責督導公司擬定並執行氣候風險策略及業務計劃,並檢視氣候風險所衍生之新興監管措施與其對投信公司聲譽及法律義務的影響。

另也明文規定,投信的高階經理人、相關委員會或管理階層應負責發展及執行應對策略及計劃對氣候變遷所帶來之風險及商機,須定期向投信董事會報告,並提供董事會相關氣候風險管理資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宜依據所鑑別之氣候風險,建立重大性評估及情境分析,依據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可能對公司財務影響作評估及揭露。而且投信宜訂定風險指標及評估方法,以辨認具氣候相關風險之部門、交易對手並評估其影響性。

外資投信可以採用母集團關於氣候風險之管理原則、指標及評估方法或衡量機制,只要向董事會報告並提供相關資訊,但要確保所採納集團氣候風險相關政策、程序及資訊揭露之標準,符合或高於臺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