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從ESG資訊揭露 到氣候變遷訴訟

近年ESG獲得廣泛的重視,但所謂的ESG似乎是一個無所不包的用語,未來企業應揭露的資訊可謂相當寬廣,而衍生的潛在爭議在於氣候變遷的訴訟問題。

研究資料顯示,至2022年年中左右,全球有關氣候變遷的訴訟案件總量大約是2014年以前累積案件數的2.5倍。詳言之,在西元1986年到2014年之間,約僅有800餘件的相關訴訟;而在過去8年間則出現超過1,200件,累計後共約有2,000件。但大約有四分之一是出現在2020年到2022年之間。涉及氣候變遷訴訟的產業類別,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間的一年內,主要是能源產業、石化產業、餐飲業、金融業與交通業等。當然,這些訴訟不全然是在減緩氣候變遷的,也有一些訴訟是在挑戰主管機關對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規範。也就是說,國際間有積極支持ESG的環境議題訴訟,也有反對ESG的,例如說美國德州就規定政府不可以與歧視化石燃料產業的企業爲商業交易。

跨國企業聲明或揭露的各項環境議題,可說是氣候變遷訴訟中值得關注的焦點,涉及到「漂綠」的爭議,亦即是否有以環保的名義,而聲明或揭露可能誤導政府機關、投資大衆、消費者的資訊。例如說,在英國,聯合利華(Unilever)的洗衣精品牌寶瀅(Persil),以廣告宣稱使用他們的洗衣精「對我們的地球更溫和」(kinder to our planet),但英國的廣告標準局(ASA)認定這則廣告具有誤導性,因此下架該則廣告。在英國,訴諸於環保的廣告,必須要有明確的(clear)基礎。英國的廣告標準局質疑,該則廣告沒有解釋爲何可以使用「更溫和」(kinder)這個比較用語,闢如這個產品究竟是如何比寶瀅先前的產品或其他品牌產品更溫和,因此該廣告用語欠缺了明確的基礎。聯合利華相當訝異,只能說這是重視ESG議題下的新挑戰。

就此以觀,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系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衆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爲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未來是否也會爲了避免漂綠的情形發生而嚴格地涵蓋到環境議題上,值得觀察。

再者,2022年8月,美國證管會起訴巴西淡水河谷公司(Vale S.A.),主張該公司涉及證券詐欺,亦即透過ESG的揭露誤導政府機關與投資人。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全世界第二大的礦業公司,而且是全世界最大的鐵礦砂與鎳的供應商。事情起因於2019年時巴西淡水河谷公司位於巴西Brumadinho貯存礦業廢棄物的大壩潰堤,導致近1,200萬立方噸的礦業廢棄物沖刷進入河川中,且有150人遭到活埋,總計有270人死亡,對環境與社會均造成嚴重的傷害。

美國證管會起訴的理由,一部分就是本於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提出的永續報告書中所做的揭露。詳言之,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明知這個大壩是在貯存有毒的礦業廢棄物,而且在永續報告書中指出該公司致力於遵守「最嚴格的國際慣例」(strictest international practices)以評估大壩的安全,而且大壩百分之百被認證處於安全的情形中;但實際上大壩的安全卻未符合國際承認的標準,而且使用不可靠的實驗數據取得大壩結構的安全認證,美國證管會認爲這顯然是刻意隱瞞大壩可能坍塌的風險。

由此可知,永續報告書中的揭露或是相關陳述,國際間已出現被用爲訴訟上對公司不利證據的情形。因此上市櫃企業依金管會提出的永續報告書,允宜審慎面對,以避免因漂綠而出現潛在訴訟上不利的證據資訊,否則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出現的風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第1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