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價款前後約定不一致以哪個爲準

王力

作爲房地產市場興盛發展的配套行業家庭裝飾裝修市場近年來發展迅速,訴至法院家裝糾紛也隨之增多。而裝飾裝修合同中的結算條款,除在格式條款中進行約定外,經常還會手寫另行約定,因此會出現合同雙方對於裝修結算標準前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確定裝修價款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一起糾紛:雙方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對於裝修價款的結算前後存在不同約定。先是約定總價款爲人民幣58208元,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的上下增減幅度在沒有項目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總價款的5%,合同簽訂生效後,如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相應工程款應當按實計算;後又再手寫部分約定,所有項目按實際價格結算,竣工結算總價款允許上下增減幅度超過總價款(預算價)的5%。業主主張應嚴格按照合同所附工程預算書報價結算,裝修公司則主張應按照實際價格結算。

法院認爲,在合同前後約定結算標準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在後的手寫約定具有優先效力,即雙方之間的裝修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合同所附工程預算書僅具有參考意義。業主於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自身對合同的理解,要求嚴格按照工程預算書的報價執行,實際有悖於合同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從該條文可以看出,結算條款作爲裝飾裝修合同的必要條款,系合同雙方確定裝修價款、進行結算的依據,雙方應在充分溝通、磋商基礎上確定結算條款。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根據該條款的精神,在理解合同條款時,除從文義本身解釋外,往往還需將合同各個條款作爲統一整體作相互解釋,方能確定條款的正確意思,達到行爲人意思表示的真實目的。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據此,在同一份合同中,如果針對同一事項同時存在印刷條款與手寫條款,且這些條款彼此相互矛盾,應當認爲手寫條款系在後形成,應優先適用。

裝修價款的確定系裝飾裝修合同的重要內容,涉及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業主及裝修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均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家庭裝飾裝修合同系由裝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當合同中出現手寫條款時,會推定該條款系雙方在格式條款的基礎上另行商定,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具有優先效力。

因此,業主在簽訂合同時,應着重審查手寫部分,以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作者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