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無人機監管之建議
無人機發展迅速且應用領域廣泛,但亦伴隨相當的安全風險,政府應重視無人機納入監管的議題。圖/本報資料照片
我國現正大力推動無人機產業,按全球無人機數量大幅上升的趨勢,無人機產業可創造相關就業機會,相關技術可運用在監測環境、結構檢查、緊急醫療運送及降低人員風險等。無人機發展迅速且其應用領域廣泛,在全球市場的規模,依據Drone Industry Insights預測,到2026年將成長至413億美元。
按無人機之運用帶來諸多便利,其亦伴隨着相當安全風險。如將無人機使用於恐怖攻擊,或因違規使用導致與載人飛機相互干擾、甚或產生物理碰撞,進而導致發生飛安事故以及造成地面人員或財產危害。惟無人機型態多樣,重量從數十公克至數百公斤,重量越重,所造成損傷載人飛機之嚴重等級及無人機鋰電池起火風險越高,危險程度更高於鳥擊。基於諸多考量,我國行政與立法機關實應高度重視無人機納入監管之議題。
■現行規定師法美國,應配合國情修法
我國現行規定系參酌美國法規而制定,由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無人機不論重量均需註冊,自然人則爲250公克以上才需註冊。美國於2015年訂定之無人機應註冊重量標準時,有考量到美國人口密度,我國是否得以適用相同之標準,個人有深度疑慮。
依我國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5第1項規定,無論何種情形之無人機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即應由無人機所有人負無過失責任,若是交由他人操作所致,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最大起飛重量未達250公克,不須註冊之無人機,其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所禁止之飛航活動、飛行高度、飛行距離或操作行爲等,如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應處以罰鍰,惟因違規之無人機未註冊,無從確認所有人或操作人,或確認成本過巨,將導致無法有效究責。因此建議應可作如下之修法:
一、將註冊重量標準授權交通部訂定
爲避免追查及究責困難,並因應科技日新月異,隨時視當時科技發展,由主管機關修正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其應註冊重量之標準。我國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應註冊重量標準,其繫於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99條之10第1項規定,若需修法,通常過程漫長,且縱使修法順利通過,未必符合斯時之科技發展。爲避免緩不濟急,建議修正現行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0第1項及同法第99條之17規定,將自然人所有之無人機應註冊重量,授權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規範較爲妥適。
二、具備相當飛行能力之無人機亦應註冊納管
除應註冊重量外,建議可考量增訂自然人所有未達註冊重量標準之無人機,凡該無人機具備一定程度的續航力或飛行高度能力,即有可能侵入現行民用航空法所禁止之飛航活動、飛行高度、飛行距離或操作行爲。因此若其飛行高度可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或於目視距離外飛行等,則均應註冊,將其納入監管範圍,藉以保護我國空域、地面人員及財產安全,亦可降低事故調查成本及究責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