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老臣張明田內湖購地坑自家 2罪各判8年半...被最高法院撤銷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被控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臺北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爲中信商銀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二審改依2個特別背信罪各判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爲,檢方起訴認定張明田有2部分犯罪事實,而一審以一罪判刑,二審則認定爲2罪,開庭時卻漏未告知張會以2罪判刑,違反權利告知義務。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張明田家族透過關係人交易購地再出售的價金,依卷證資料無法判斷金額是否達到特別背信罪規定中「逾1億元」要件;另外,中信主張沒有因向張明田家族購地造成損失,二審也漏未審酌,需要再行調查。

撤銷理由指出,檢方上訴主張沒收犯罪金額的流向及帳戶,是否有流入參與人的帳戶內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爲仍有調查釐清的必要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2年有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需求,正尋覓合適廠辦地點,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劃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內定出售給中信銀當資訊機房,中信銀因而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2015年內定安康段另筆土地作爲中信銀的行政大樓,以51億3980萬元將土地賣給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兩筆交易共讓中信金、中信銀損失8.9億餘元。

一審認爲張明田利用職位指示下屬替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司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高達數億元,且否認犯行,惡性重大,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

二審審理後撤銷一審判決,針對機房與行政大樓弊案各處8年6月徒刑,各併科9千萬、3億罰金,另也判經理人陳永晉2罪各處8年、8年刑;張明田胞弟張明人同樣犯2罪,各判6年、6年徒刑,最高法院一併將陳永晉、張明人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