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購地灌水坑老闆 老臣張明田二審重判...遭最高法院撤銷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犯下的內湖購地案,最高法院將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資料照片/記者劉昌鬆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被控主導中信金低價買進臺北內湖區2筆土地做爲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再高價轉賣給中信銀,套利8億餘元。一審將他重判15年,二審將他依兩罪分別判處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審理後,16日撤銷有罪部分,將全案發回更審。

中信金在2005年7月間,以51.3億元的價格,向多家建設公司買下內湖2千多坪的建地、上萬坪的建物,並內定爲中信銀行政大樓與資訊機房。但檢調單位懷疑張明田等人疑似透過人頭戶,勾結建商哄擡土地單價,再賣給中信金,從中套利。

張明田一審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億元。同案被告中,包含前中信銀主任秘書陳永晉,一審也重判13年;張明田胞弟、慶瑞開發董事張明人,一審也重判14年、罰金3億元。案件上訴二審,高院也認定張明田等人有罪,張明田仍被依照兩個「特別背信罪」,分別判刑8年6月,陳永晉二審改判8年,張明人二審判刑6年。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檢方當時起訴張明田犯下兩個犯罪事實,但卻未告知張明田會以兩罪判刑,違反告知義務。此外,根據檢方起訴事實,張明田利用關係人交易,所得的金額是否超過1億元,有必要重新認定。另外中信在本案中主張沒有受到實質損害,最高法院也認爲需要調查,最後,檢方主張的沒收金額,是否金流流入相關人的帳戶中,有必要擴大沒收,這部分也需重新審理。

綜合以上事由,最高法院將張明田、陳永晉、張明人等人有罪部分,全數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