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球員身陷千萬元民間借貸案 銀行賬戶僅剩820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執行裁定書,現效力于山東泰山戴琳身陷一起案值千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戴琳銀行賬戶已經被查封凍結,法院還要求山東泰山俱樂部協助執行以下項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理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

戴琳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做出執行裁定,對戴琳的賬戶進行查封凍結。2021年3月19日,審判法官又到申請人戴琳工作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以下項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理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以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

戴琳對執行裁定不服,認爲法院在戴琳有財產可供查封的情況下,向其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給戴琳在單位和社會上的聲譽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戴琳方認爲法院應當優先查封戴琳名下財產,撤銷執行通知書。

執行法院於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遼0106執異12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戴琳的異議請求。戴琳不服向法院再次申請複議,法院認爲戴琳方未能舉證證明執行法院所保全的財產實際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保全人的申請數額,故其此項複議理由不能成立,駁回複議申請人戴琳的複議申請,維持瀋陽市鐵西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遼0106執異127號執行裁定。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複議申請人(被保全人、異議人):戴琳,男,漢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身份證號碼2102041987××××××××。

委託代理人:張彩芳,遼寧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保全人:張磊,男,漢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址遼寧省瀋陽市鐵西區。

複議申請人戴琳不服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遼0106執異12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就上列當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被保全人戴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稱,鐵西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遼0106執保222號執行裁定書,對被告賬戶進行查封凍結。2021年3月19日,審判法官又到申請人戴琳工作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以下項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理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以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申請人認爲(2021)遼0106執保222號執行裁定書屬於訴前財產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但時至今日,我方也未收到張磊立案的任何信息,因此鐵西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根據相關規定,審判法官無權對訴前保全裁定已經查封凍結完畢的情況下,自行再次進行查封凍結和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鐵西法院已查封凍結了戴琳和陳紅銀行存款,又給戴琳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等11268075元,屬於超標的查封,違反法律規定。戴琳系山東泰山足球俱樂部旗下一名球員,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現鐵西法院在戴琳有財產可供查封的情況下,向其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給戴琳在單位和社會上的聲譽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申請人認爲鐵西法院應當優先查封戴琳名下財產,撤銷(2021)遼0106執字第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執行法院查明,該院受理張磊與被告戴琳、陳紅、曹曉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依原告訴前保全申請,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遼0106執保22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三被告價值11268075元的財產,查封了被告戴琳和陳紅的銀行賬戶。2021年3月19日,辦案人又到申請人戴琳工作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以下項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理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以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

執行法院另查明,原告張磊與被告戴琳、陳紅、曹曉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21年3月9日立案,案號爲(2021)遼0106民初2605號。

執行法院認爲,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中,戴琳要求撤銷(2021)遼0106執保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該院認爲,該院依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在該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了訴訟,該院受理後採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主張本案屬於超標的查封,但未提供被查封的財產價值證據,該院要求其單位協助執行停止支付的工資、獎金等金額也是以原告申請爲限,不存在超標的查封,故申請人要求該院撤銷(2021)遼0106執保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執行法院於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遼0106執異12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請人戴琳的異議請求。

戴琳不服,向本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執行法院作出的(2021)遼0106執字第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複議理由爲:張磊訴戴琳、陳紅、曹曉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鐵西區人民院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遼0106執保222號執行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鐵西法院保全組對戴琳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工商銀行以及陳紅的工商銀行19個賬戶(其中包含戴琳單位給戴琳開工資、獎金、廣告代言費、分紅的一切報酬的招商銀行62×××28銀行卡)及車輛進行了查封凍結。

2021年3月19日鐵西區人民法院審判法官又到戴琳工作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山東泰山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以下項目: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言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以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申請人認爲,鐵西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遼0106執保222號執行裁定書屬於訴前財產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並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有關單位”。根據張磊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鐵西區法院立案庭在2021年2月8日作出執行裁定書後交由保全組,保全組對戴琳和陳紅名下19個銀行賬戶及戴琳名下魯A×××××車輛進行了查封和凍結。

根據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訴訟保全助力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保全措施應當由執行部門或保全組執行。執行部門在保全措施實施日內將保全實施情況及相關記錄送交審判部門。審判法官無權在訴前保全裁定已經查封凍結完畢的情況下,自行再次進行查封、凍結和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鐵西區人民法院已查封凍結了戴琳和陳紅的銀行存款及價值三百多萬的車輛,又給戴琳單位下發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要求停止向戴琳支付工資、獎金、廣告代言費、分紅的一切報酬,停止支付金額以人民幣11268075元爲限,屬於超標的查封,《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爲,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現貴院超標的查封,違反法律規定,並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戴琳系山東泰山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一名球員,在社會上有一定知名度。現鐵西法院保全組已經對戴琳及陳紅的19張銀行卡及車輛進行查封,查封工作已完畢且保全組已經查封了戴琳單位給戴琳開工資、分紅等一切報酬的招商銀行62×××28銀行卡,現鐵西法院審判庭法官在查封完畢的情況下又再次到戴琳單位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行爲,屬於司法權力濫用,鐵西區人民法院的行爲給戴琳在單位和社會上的聲譽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現申請人認爲,應當撤銷鐵西法院作出的(2021)遼0106執字第22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執行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反饋的27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回證)中記載:戴琳名下賬戶(26份)實際凍結金額共計人民幣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陳紅名下賬戶(1份)實際凍結金額人民幣45448.8元。

在本院審查期間,複議申請人戴琳的委託代理人向本院出具戴琳於2017年8月8日購買梅賽德斯-奔馳5461CC汽油AMGG63車輛的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爲2,618,000.00元。並陳述稱如加上購置稅能達到320萬元左右。還陳述稱執行法院並未扣押車輛,仍由戴琳正常使用。另陳述稱山東泰山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不欠戴琳工資資金廣告費分紅,該俱樂部在年底向戴琳支付工資,按年支付,每月只給基本生活費用。發放生活費用的賬戶是62×××28,是工資卡,實際凍結金額是0.19元。

本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本案中,執行法院對被保全人戴琳名下賬戶存款(實際凍結金額人民幣820.53元、加拿大元0.02元)、魯A×××××車輛以及戴琳對山東泰山足球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線索採取保全措施。

複議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執行法院所保全的財產實際數額明顯超出申請保全人的申請數額,故其此項複議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保全裁定實施的部門屬於人民法院內部分工範疇,並不影響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行爲對外所發生的法律效力,內部分工範疇並不屬於執行異議及複議程序的審查範圍。綜上,執行法院異議程序裁定駁回被保全人戴琳的異議請求,在結論方面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複議申請人戴琳的複議申請,維持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遼0106執異127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