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議 大法官議不議?
首先,這次爭議主要來自於蘇院長對於立院議事規則的詮釋,而不是法律或命令本身。蘇嘉全及民進黨立院黨團當初指出,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關於人選、款項、時間、數字等,系依提出的先後順序,依之表決到通過其一爲止。且《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規定:「經否決之議案,除複議外,不得再行提出。」所以無須處理國民黨之提案。相對於此,國民黨則系援引《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第4項規定,主張表決順序應以「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從而主張蘇嘉全的解釋違法。
平心而論,蘇議長排除《立法院議事規則》去適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3條,是明顯的違法解釋,且嚴重影響民主政治。因爲《立法院議事規則》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6條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律位階上明顯高於《會議規範》。
且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條之規定,關於立法院議事事項,只有「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爲法」具有優先於該規則之效力。蘇嘉全違法適用位階較低的內政部議事規範來變更表決順序,再主張「一事不二議」,來排除少數黨提案的討論、表決機會,使得少數黨國會議員連議事杯葛的機會都完全被排除,未來除了暴力抗爭再無其他途徑可選擇,這對於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負面效應至爲明顯。
然而,蘇嘉全的議事操作固然違法,但他的議事操作或對於立院議事規則的解釋,能否成爲大法官憲法解釋權力的審查對象,卻不無疑義。
質言之,如主張前瞻計劃的預算審查程序違憲,依據「政治問題理論」,司法機關對於憲法中已明確將權限畫歸於其他政治部門處理之事項,也應尊重相關政治部門的決定。
大法官在釋字第342號解釋即曾拒絕針對國安三法通過程序進行解釋,並指出:「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佈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換言之,除非國、親兩黨能指出蘇嘉全的議事操作「明顯牴觸憲法」,否則釋憲聲請恐難以被大法官受理。而本案即使突破上開程序限制,而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由於我國釋憲法制下,須經過2/3大法官同意,方得做成法律違憲解釋,以目前大法官的組成結構,此案能否獲得足夠大法官支持,恐怕也難以樂觀。在我國憲政下,少數黨要如何破解類似民進黨這種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壟斷的鴨霸執政,恐怕值得法學界集體深思。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