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築「兩岸政治協商」高門檻 學界提三層次規範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圖/記者陳政錄攝)

記者陳政錄/臺北報導

政院3月28日通過兩岸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拉高兩岸政治協商門檻因應藍營拋出兩岸可籤《和平協議》。對此今天由政大法學院召開的座談會中,有學者建議,針對兩岸各類協商內容,可分爲三種不同層次加以規範。曾參與太陽運動律師賴中強則警告,若簽署和平協議,就會落入中共的統戰陷阱

根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明定兩岸協商籤屬政治議題之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之高門檻程序,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爲廣納意見,陸委會11日再次委託政治大學法學院,舉行修法檢討座談會。

▲政治大學法學院於3月29日舉行「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第二次座談會」。(圖/記者陳政錄攝)

臺大法學院教授姜皇池坦言,「涉中無小事」,近年大陸國際勢力提升,對臺統戰、分化能力亦不斷加強,因此政府強化民主防護網當然責無旁貸。但另一方面,他也提到,亦不能完全排除有政治協議可能會有助於良性發展者,如今一概設置幾乎不可能達到的層層鏈鎖,此部分似乎容易爭議

政大法學院教授許耀明則指出,雖兩岸處於政治敵對的特殊狀態,但經濟、文化等交流卻有其必要性,因此他也建議,可以將兩岸交流分爲三個層次,否則按國際慣例,如關稅人犯引渡等「廣義上」也涉及主權的議題,是否需要拉高門檻限制,「我個人比較保留」。

▲臺大法學院教授姜皇池。(圖/記者陳政錄攝)

許耀明說,在第一層次國家基本制度、民主權利等贊成以高標準進行主民主審查;第二層次如人犯引渡、關稅等,建議可參照條約締結法處理;第三層次如上述之外的行政事項、基本交流等,可依循現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簽署後登記備查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曾深度參與太陽花運動的律師賴中強也直言,兩岸協商可劃分爲三類,第一個是憲章部分「絕對不可以談」,再來是涉及主權事項,應按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的第八項規定,不得作爲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的項目做規範。

▲政大法學院教授許耀明。(圖/記者陳政錄攝)

但針對他認爲的第三類,也就是不涉及主權的各項主要議題談判,賴中強說,這部分應屬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要進行處理的,盼政府方面能加以完善。

不過話鋒一轉,賴中強補充,部分政治人物倡議與中國大陸簽訂《和平協議》,或發表《和平宣言》,他認爲這已經落入對岸統戰「一箇中國的和平陷阱」,因爲臺海目前沒有《和平協議》,但已是無武力衝突的和平狀態,國際公認以武力改變臺海現狀將違反國際法,實在沒有必要另訂《和平協議》。而且訂了《和平協議》,就成了「有前提」、「有期限」的框架內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