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路權玩「待轉大富翁」遭罰3萬元 申請人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民間團體爲了爭取路權在大型路口舉行「待轉大富翁」活動。(示意圖,資料照)

臺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爲爭取路權,2020年11月20日號召騎士在北市鄭州路、塔城街口進行「待轉大富翁」活動,申請人羅宜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警方開罰3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日前判羅宜敗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羅宜向大同警分局申請20日下午5時至晚間7時的集會遊行許可獲覈定,地點在塔城街西側人行道,但不包括道路,但當天晚間6點49分羅宜仍號召羣衆移轉,並在7點26分帶領羣衆呼口號,遭時任建成派出所所長陳志峰舉牌命令解散,羅宜仍率羣衆到忠孝西路2段與中華路1段,分局長高鎮文晚間7點49分再度舉牌,8點2分宣佈活動解散。

大同警分局以羅宜行爲違反《集會遊行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羅宜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仍不服提進而行政訴訟。羅宜主張遊行權爲憲法保障,警方處理集會遊行時,不能以刑事或行政處罰,且覈定區域狹小,參與羣衆都在人行道上,並無擾亂交通,請求撤銷原處分。

羅宜對於警方4次舉牌警告仍不解散,警詢時稱,「有聽到」、「有幾次羣衆太大聲沒聽到」、「不確定哪個分局」、「只考慮到要如何活動可以順利進行」,並稱舉牌次數跨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舉牌次數違反比例原則,法官認爲前後理由不一,推託強詞。

法官勘驗蒐證畫面後認爲,羅宜離開覈定區域時,即以麥克風告知羣衆,羣衆也隨着羅宜所在地變更而轉移,且警方現場執法無不當,認原處分裁罰合法妥適,判羅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