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罰單透露監管新動向:企業“吹牛”或面臨重罰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嚴監管,成爲證監會2024年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證監會主席吳清在上任後的公開“首秀”中表示,將瞪大眼睛,對問題機構、問題企業強化早期糾正,對各類風險及早處置,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爲露頭就打,對重點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爲重點嚴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證監會近期罰單採訪調研發現,一些新特點開始顯現:
首先,上市公司是嚴監管的重中之重。從被施行大額罰款的上市公司來看,一方面,財務造假是重災區,罰款金額往往達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如若利用造假數據進行募資,則會涉及欺詐發行,罰沒金額將提升至數千萬乃至上億元。
另一方面,一些不涉及財務數據,在部分企業眼中“無傷大雅”的虛假行爲也會被重罰。比如,4月7日奧聯電子因爲“吹牛過頭”而被合計罰沒750萬元。
其次,無論個人還是企業,操縱市場都將被處以較過去更爲嚴格的處罰。如若投資虧損,處罰金額或相對有限;但如果盈利數額大,等在其後的可能是鉅額罰單,日前證監會即公佈一起罰沒金額高達2.71億元的牛散罰單。
再者,爲資本市場提供服務的券商、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也成爲嚴懲重點;尤其是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時,中介機構將被延伸檢查和處罰。不過,由於我國當前缺少針對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處罰法律依據,此類處罰力度存在很大提升空間。
財務造假成上市公司處罰重災區
財務造假,是證監會長期以來的嚴懲重點。根據受訪人士分析,針對此類造假的處罰與過去不同的是:一方面,監管更嚴更細,一些昔日可以矇混過關的造假行爲如今會被揪出,比如利用會計準則玩弄賬面數據;另一方面,針對性質、嚴重程度相同問題的處罰力度有所增大。
近期較爲典型的例子是紅相股份。4月3日,證監會對紅相股份出具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被處以高達6556萬元的罰款,2名當事人同時被市場禁入。其中,對“首惡”、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罰款金額達2288萬元,向市場傳遞了“零容忍”的鮮明信號。
紅相股份之所以被罰數千萬,因爲其在財務造假之餘多次利用造假報表募資。一方面,2017年、2018年、2019年,紅相股份涉嫌虛增利潤金額分別佔公司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03%、47.72%、48.19%。另一方面,其2019年實施定向增發股份、2020年實施可轉債融資以及2020年申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公告文件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與之相對,3月份同樣因財務造假而被處罰的航天動力被罰金額爲1180萬元,其僅虛增營收、利潤,未利用造假數據募集資金。
企業“過度吹牛”或收數百萬罰單
值得注意的是,除財務造假可能被給予大額罰款外,一些在部分公司人士看來“無可厚非”的問題也可能招致重罰,比如“過度吹牛”。
4月7日,奧聯電子及相關責任人被合計罰沒750萬元,其並未涉及利潤虛增等,被罰系因“誇大其詞”。
2022年年末,主營汽車電子的奧聯電子官宣跨界鈣鈦礦,一度成爲板塊中最熱門企業,兩個月內股價漲超200%,市值由20餘億元驟增至70億元左右。
彼時,奧聯電子宣稱規劃成立鈣鈦礦研究院並聯合國內鈣鈦礦技術研發領先的知名教授、專家團隊,打造材料配方、工藝裝備、組件生產三位一體的平臺體系,並對產能建設制定了明確規劃。隨後,奧聯電子收到交易所關注函,在回覆關注函中,奧聯電子對核心人物胥明軍在鈣鈦礦行業過往工作業績、核心競爭力、行業影響力等誇大其詞,比如,胥明軍僅對某項目提出建議,並未發揮關鍵核心技術或者重大工藝的指導作用,卻將其作用描述爲“指導”。
2022年12月22日,奧聯電子披露表述誇大其詞的《合作協議暨設立公司的公告》後首個交易日,奧聯電子的股價上漲20.01%,同期創業板指下跌0.79%,偏離值達到20.80個百分點。2023年2月21日、2月22日,華能清能院發出《澄清聲明》當日及次一個交易日,奧聯電子股價累計下跌29.92%;同期創業板指累計下跌1.16%,偏離值達到28.76個百分點。
由於“吹牛”式宣傳自身成績等,奧聯電子被罰款30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合計處罰450萬元。
“過去,企業通過將本應計入後續年份的收入提前確認爲當年收入的現象大有所在,如果企業經營不出問題、監管不夠細緻,此類問題難以被發現。近年來,隨着監管力度的加強,因爲‘寅吃卯糧’被罰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敢於繼續造假的上市公司明顯減少。
然而,‘吹牛’、誇大其詞的現象仍不鮮見,有人甚至將其視爲‘必要的修飾’。如今,奧聯電子因爲‘吹牛’被重罰,爲存在誇大其詞心理的企業敲響警鐘,有助於減少行業‘吹牛’亂象。”受訪人士表示。
操縱股市或被罰“傾家蕩產” 中介機構也成嚴查重點
嚴監管並非僅針對上市公司,個人如若出現操縱股票等嚴重違法違規同樣被重罰。
日前,某牛散因在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間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交易“電光科技”股票而被沒一罰二,罰沒高達2.71億元。另一因操縱“電光科技”股票而虧損0.14億元的散戶同樣收下100萬元罰單。
2月21日,證監會官網曾一次性披露6份操縱股票相關處罰決定書,有通過操縱手段製造交易活躍假象,誤導和欺騙投資者,被處以8300餘萬元罰沒款的;有上市公司實控人夥同他人操縱本公司股票,被處以800萬元罰款的;還有通過親屬、同學、朋友等不同關係鏈獲取內幕信息後實施內幕交易,被處以 2700萬元罰沒款的。
實踐中,莊家乃至上市公司操縱股市的現象屢禁不止。如今,監管一方面利用更多技術手段加大對此類亂象的懲處力度,另一方面對於股市操縱者處以大額罰款。“監管將對虧損者罰款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對盈利者根據盈利金額處罰,盈利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後,賺得越多罰得越多,沒一罰二可能成爲常態。”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對於想要僥倖操縱股票賺得盆滿鉢滿者,接下來等待他們的,可能是被罰得傾家蕩產。”
與此同時,記者從監管處瞭解到,針對券商、會計所、律所等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也將更爲嚴格,以倒逼其歸位盡責。
首先,IPO階段,企業一旦被抽中現場檢查,中介機構將被延伸檢查;交易所問詢回覆存在疑點,保薦機構可能被現場督導。
其次,企業上市以後,無論是債券發行、定增等還是各類業務持續督導期,上市公司如若涉嫌違法違規,爲其服務的中介機構將被同步關注,倘若履職不到位將被處罰。
不過,對於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目前缺乏必要法律規制。因此,針對企業違規而對中介機構等三方主體的處罰力度相對有限,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在今年兩會提案中即提出針對性建議,提議單獨制定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條款。建議借鑑刑事領域將部分幫助犯、從犯單獨入罪的做法(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的行爲,規定爲獨立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