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友訊五千字挑戰 證交所四點回應

國內上市網通大廠友訊(2332)爲反制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臨時更改股東會日期,不符公司法遭證交所重罰,對此友訊26日發出5,000字挑戰證交所「雙重標準」,對此,證交所今(27)日也以四點對友訊作出正面迴應,結論仍是除了對其開罰30萬元,並再次強調要求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能續罰,也將可能打入全額交割股

證交所就友訊5月26日重大訊息內容說明,提出以下四點回應:

一、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6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境外指數股票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公告申報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站申報系統

二、查友訊科技前經109年3月18日董事決議通過,訂於109年6月15日召開之109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期間爲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及該公司二位獨立董事依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於109年6月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爲109年5月3日至109年6月1日),均於本公司上開規定期間內公告在案。

三、就友訊科技於109年5月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109年6月15日變更至同年6月29日,該公司主張停過期間仍爲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乙事,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之記載,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爲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及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之內容有悖。

四、准此,基於友訊科技於109年5月25日公告其董事會通過變更其109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爲109年6月29日,其變更後日期之召集程序無法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該公司亦未能充分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利,證交所爰於109年5月25日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0萬元,並限期改善,倘該公司未限期改善,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或依前開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列爲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