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槍砲犯有蜂要養10萬交保 抗告發回更裁也是一樣
▲張姓槍砲犯有蜂要養10萬交保,檢方不服抗告成功發回臺南地院一審更裁,但仍裁定10萬元交保。(圖/記者林悅攝)
「愛蜂法官」聽信張姓改造槍砲嫌犯有蜂箱200箱要養,裁定1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出抗告,臺南高分局二審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臺南地院法官21日二度更裁,以檢方未於聲請書以事證釋明被告有何羈押必要性,且重大犯罪嫌疑不爲羈押唯一要件,因此仍諭知被告10萬元交保。
臺南市刑警大隊8月8日逮捕槍砲通緝犯張英德,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爲他有逃亡之虞,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張英德坦承涉案,但向強制庭法官王國忠說家裡養了200多箱蜜蜂,他必須照顧,否則蜜蜂一週內會死,法官王國忠以「本於愛護生命,讓所養蜜蜂不會發生死亡憾事」,裁定張英德以10萬元交保,引起輿論譁然。
臺南地檢署提出抗告,臺南高分院二審撤銷原裁定,發回一審更裁。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警方在張英德住處查扣2把改造手槍,14顆子彈成品、10顆半成品、彈頭、彈殼、底火、火藥、槍枝零組件及一批改造槍彈工具。張英德供稱是以扣案工具改造槍枝、子彈,並曾以扣案改造手槍試射擊發10顆子彈。警方前往查緝時,張英德還帶着1把改造手槍、3顆子彈逃逸。
法官認爲,張英德製造槍枝、子彈犯行,顯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前又有多次棄保潛逃紀錄,臺南地院法官裁定張英德交保,未來是否會如期接受偵、審調查、審判,的確會讓人質疑。再者張英德雖從事養蜂,但家中仍有母親、胞弟、妻、子多人可協助或委人照料,蜂羣應不至於因其遭羈押而死亡,所以養蜂不能構成不羈押的理由,所以撤銷原定,發回臺南地院更裁。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指出,地院強制處分庭鄧希賢法官,於21日以裁定諭知被告張英德具保新臺幣10萬元。其裁定理由爲,參照大法官解釋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羈押是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收押於一定處所,干預身體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刑事被告因此與原有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不但在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的影響也很重大,因此羈押只能作爲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且須審慎爲之,又羈押刑事被告的要件,必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重大公益要求,還要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除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外,最重要的要有羈押之必要,羈押有無必要性,必須根據個案的進行程度、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家庭、生活、經濟等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來斟酌個案是否可以用例如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等方式,對被告作一定程度的實質上及心理上的拘束,用來代替羈押的執行,如此既能依照比例原則的要求,達到保全證據或偵查追訴、訴訟進行的目的,維護社會秩序,又能兼顧被告人身自由的權利,緩和羈押對於人權的嚴重影響,並不得單以重大犯罪嫌疑爲羈押之唯一要件,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作爲刑罰之預先執行,這樣便違背無罪推定的原則。
法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改造槍、彈,復有扣案改造後之槍枝2支、子彈數發等扣案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等,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
另被告前有數次通緝前科,此次到案又系先經員警搜索時逃離現場,而後經員警於其前妻住所拘提到案,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該當羈押原因。惟如前大法官解釋及事後因此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羈押被告,除需有犯罪嫌疑重大等要件外,尚需具有必要性,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羈押,並未於聲請書內以事證釋明被告有何羈押之必要性。
被告經法院通知後屆時到庭接受訊問,仍坦承犯情,法官認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既經法院傳喚後即自動到庭接受訊問,再審酌被告家庭、生活、經濟等狀況及其他一切情事,可認先前具保已足以擔保檢察官訴追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爲此諭知被告具保新臺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