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齡認新黨前主席詐欺逾2千萬投資款 提告要求返還敗訴

新黨黨員、撫順樂活公司香港樂活公司法人股東張德齡認爲新黨前黨主席鬱慕明詐欺500萬人民幣(約新臺幣2211萬元),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一審判張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張主張無理由,今判決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新黨黨員、撫順樂活公司香港樂活公司法人股東張德齡認爲新黨前黨主席鬱慕明詐欺500萬人民幣 (約新臺幣2211萬元),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一審判張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張主張無理由,今判決駁回。可上訴。

張指控,鬱慕明是中國旺民公司董事,鬱利用新黨黨主席威望邀他投資人民幣250萬元,後來佯稱旺民公司要擴大經營,他再投資人民幣250萬元,不過,鬱慕明2014年已退股,他卻未收到鬱的通知。

刑事部分,鬱慕明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鬱慕明,臺北地院認爲,張舉證不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違誤,裁定駁回。

張另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一審判張敗訴,案經上訴,二審今認爲,張所提證明書、旺民公司簡介、匯款資料及證人證述,均無法證明雙方間成立投資契約,張也依該契約約定交付500萬元予鬱等事實,因此張主張其已合法終止、解除雙方投資契約, 請求鬱返還或賠償500萬元,均屬無據。

二審指出,張並未提出鬱對其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 500萬元投資款的具體證據,因此其主張鬱明知旺民公司以虛僞財務報告騙取投資人投資,卻邀約張投資,顯已構成詐欺罪,使張交付投資款500萬元而受損害,也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