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被打丙等 提告要求國賠「逾時」敗訴
公務員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國賠,超過時間敗訴。(中時資料照)
匡姓男子擔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員時,考績被當時的主委列爲丙等,他打民事司司要求國家賠償100萬元,並在《中國時報》等四大報刊登道歉啓事,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他提告時已超過法定時效,駁回他的請求。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匡男在2013年2月25日收受考績通知書時,已知悉考績評定結果,且他提起另案行政訴訟事件時,就主張保訓會的公務員有違法濫權而爲考績評定,並致其名譽權受損之情事。
法官表示,匡男在2013年10月21日提起另案行政訴訟時,未在2年內向法院對保訓會提起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直到2018年2月1日才請求保訓會賠償並提起本件訴訟,顯已超過國家賠償法2年的消滅時效期間,駁回他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