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疑遭證交所「年齡歧視」 提告求償70萬敗訴確定

高院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一家證券交易所的何姓員工提告主張,自己因爲擔任工會幹部參與工會活動,公司又因其年齡歧視而低度指派工作及差別待遇,公司違反工會法等,須賠償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員工酬勞之差額共50萬多元及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共70萬元,高院認爲其主張沒有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何主張自己在1989年3月間起在公司任職,2017年擔任研究員後,受交辦之工作項目顯少於同組同事,公司指派低於自己學歷、資歷、專長、職級足可執行之工作,排除其參與具績效比重之工作項目,至其考績評覈之立足點較其他組員不利。

何說,因公司認爲自己是公司企業工會幹部參與工會活動,且年齡符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條第1款所定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須賠償考績獎金等70萬6008元,一審及二審都認爲其主張沒有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