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控策畫劫鈔3400萬 舞廳業者關748天判無罪補償224萬

舞廳業者被控密謀劫運鈔女千萬,無罪確定後刑事補償224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5年前Uber的鄧姓女司機開車載送3400萬元現金,不料被3名搶匪搶走現金,檢方指控幕後主使者是新加坡舞廳經營者郝廣民,但最高法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郝男參與犯罪,判他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臺灣高等法院決定,補償每天3000元,他受羈押日數爲748天,補償金額共224萬4000元。

檢方起訴指控,2018年10月29日晚間,開Uber的鄧姓女司機與同車王姓女子替地下匯兌業者護送現金,郝廣民是新加坡舞廳股東及經營者,他指示劉姓、王姓及林姓男子(判囚9年半確定)趁2女停車購買鹽水雞之際,共同強盜車內現金。

劉、林頭戴棒球帽、配戴口罩,分別進入車輛之駕駛座及左後乘客座,並由林手持刀具1把揮舞,由劉將王女強推下車,因王下車後仍以手拉住車身並高聲呼喊搶劫,林男於是持該刀具抵住王背後迫使其鬆手,並與劉強行開走車輛。

劉等3人強盜車內約3400萬元款項得手後,將車輛棄置後離去,並將強盜所得贓款帶回租屋處(因移車過程過於匆忙,有200萬元現金贓款遺落車內),警方獲報後陸續將王、林2人逮捕到案,另對劉男發佈通緝。

檢方起訴指控,幕後主使者是郝廣民,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夥攜帶武器強盜罪將郝男判刑10年,但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仍認爲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郝有參與強盜判決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郝男聲請以5000元最高額度折算1天,支付刑事補償金373萬元,但高院認爲,他在偵查中因居無定所,並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他對於遭受法院裁定羈押是因逃匿未到庭接受審判所致,以補償每日3000元之金額折算1日支付爲適當,准予補償224萬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