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里長旅遊補助6百遭控賄選 因1關鍵獲判無罪

瑞芳簡姓里長遭控與社區發展協會張姓理事長共同以旅遊補助600元涉嫌賄選遭起訴,基隆地院認定600元並非簡姓里長出資,且無對價關係,判決2人無罪,可再上訴。(本報資料照)

去年九合一選舉時,新北市瑞芳區爪峰裡的簡姓里長於尋求連任時,被控與爪峰社區協會張姓理事長,以辦理旅遊活動方式補助參與旅遊75名里民每人臺幣600元。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該買票行爲涉違反《選罷法》,並將簡、張2人起訴。然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600元旅遊補助款與選票間並無對價,且簡姓里長宣揚過往政績向選民拜票,而張也替簡宣傳部分,都屬受憲法保障的正當言行,故判決簡、張兩人均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瑞芳區爪峰里長簡姓里長爲了尋求連任,於去年9月間,被指控與同一里社區發展協會張姓理事長,將部分里民繳交的中元普渡活動結餘款,作爲裡內旅遊活動補助。

然張男指出,確有以社區發展協會名義,使用2022年8月中元普渡活動款項結餘款,作爲活動補助,舉辦「悠遊國旅嘉義2天1夜之旅」,邀約協會會員及里民參加。

張男強調,該旅遊活動每人有補助600 元,補助款來源是因2021年、2022年的中元普渡,因疫情緣故,未吃平安餐,所以纔有結餘款,要退款也較爲繁瑣,因此在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報告中,就有提及中元普渡的錢若有剩,要拿來補助旅遊活動。絕非要是用600元的補助款,來行求有投票權的里民投給簡男。

而檢方調查後認定,簡、張2人實質上是以招待里民旅遊方式,向有投票權的75名里民買票,並將2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賄選期約行爲加以起訴。

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悠遊國旅卡嘉義兩天一夜之旅」乃是張姓理事長決定要辦的,並非簡男提議舉辦;而以金流來源部分,600元旅遊補助款的經費是來自於爪峰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中元活動結餘款及募款經費,同樣也不是簡男出的錢,此部分應無對價關係。

至於請託里民支持簡男的部分,簡男表示,當時活動系由爪峰社區發展協會舉辦活動,並非爪峰裡辦公室主辦,而裡內辦活動時,簡男都會跟鄉親打招呼,並說明自己政績,希望他們可以繼續支持,乃是常態性的行爲。而5名參與旅遊的里民也表示,不會因爲這筆補助款就影響投票意向。

最終法院認定,簡男與600元旅遊補助款與選票間無對價也無賄選意圖;至於簡男送車的拉票與協助旅遊等行爲,本來就屬於里長工作常態,應受憲法保障的正當言論,最終判決張簡2人無罪,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