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1分鐘被辭退?法院判了
1分鐘,不長的時間,卻引發一起不小的糾紛。12月30日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早退1分鐘被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日前在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人民法庭審結。
2022年2月21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爲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於該日簽字確認願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事部門調查覈實後,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已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於9月3日早退11分鐘、10月22日早退1分鐘、10月27日早退1分鐘、11月18日早退1分鐘、11月22日早退1分鐘、12月5日早退1分鐘,累計6次,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經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均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爲武漢某科技公司對“早退”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解除勞動關係是較爲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以此爲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爲“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後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爲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爲違法解除,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後,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本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呂琳認爲,法律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權利,二者“形影不離”卻又“涇渭分明”。
在我國勞企利益平衡體系中,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及對應的經濟補償居於核心地位。因此,解除勞動關係行爲是否合法,是否實現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目標,對整個社會經濟影響重大。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合法性,是根據作出決定時勞動者確實存在違法違紀、違反勞動合同的事實進行判斷,須以規章制度的合理合法爲邊界,不能以犧牲勞動者合法權益爲代價。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袁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