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提前1分鐘下班被公司開除?法院判了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按時上下班理應是當代打工人的“良好品德”,若打工人因遲到違反公司基本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然而,僅因爲早退1分鐘而直接收到“辭退函”,用人單位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高新產業園人民法庭審理一起“因早退1分鐘被辭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累計6次早退,其中5次僅早退1分鐘
2022年2月21日,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爲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陳某於該日簽字確認願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的《員工手冊》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載明“年度累計遲到、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經人力調查覈實後,將給予開除處理。”
2022年12月6日,武漢某科技公司已通過郵件向陳某發送辭退函,寫明“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於9月3日早退11分鐘、10月22日早退1分鐘、10月27日早退1分鐘、11月18日早退1分鐘、11月22日早退1分鐘、12月5日早退1分鐘,累計6次,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
經公司監控顯示,上述時間陳某均在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
陳某認爲武漢某科技公司對“早退”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公司在開除之前未提出整改或處罰
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解除勞動關係是較爲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以此爲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本案中,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爲“早退”明顯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的同時,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其僅在最後發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行爲明顯不當。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缺乏依據亦不合理,應認定爲違法解除,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宣判後,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東湖高新區法院表示,法律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權利,二者“形影不離”卻又“涇渭分明”。
用人單位設立規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件審理中,應當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認定應遵循公序良俗、公平、處罰相當性等原則。
本案裁判依據“一般社會價值觀念”評判標準考量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公司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爲的性質以及該行爲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爲有效規範勞企雙方行爲提供了司法示範指引。
(時代財經謝怡雯綜合自新華社、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