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字路口直行卻挨罰右轉未打方向燈 駕駛「提這條路」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羅姓男子去年10月24日下午5時許開車行經苗栗永貞路一段,明明是順着道路直行,卻被警察以「右轉沒有打方向燈」爲由開單,罰鍰1200元,讓他十分不服。苗栗地院經過調查,確認羅男的確是直行,打方向燈反而會讓其他用路人誤會是要轉進巷子,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判決書中提到,羅男當天駕駛小貨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永貞路一段與省道臺13線公路連接處,因爲右轉沒有依照規定打方向燈,被頭份警分局依法開單,他收到這張1200元的罰鍰很是不服,於是決定提出行政訴訟,替自己討回公道。

羅男強調,事發路口爲臺1線與臺13線併線,直行至臺13線,同樣都是省道直行,駕駛習慣判斷不用打方向燈,況且岔路口並不是直接在路口,而是在10公尺後,加上號誌燈閃光黃燈,一般直行駕駛經過該路段都不會打右側方向燈,如果打燈,可能會讓後方用路人會錯意,以爲是要前往另一條小巷子。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則認爲,羅男的違規行爲是民衆拍攝影片警方檢舉,電子檔案經過查證並沒有剪輯變造,他行經上述路段沒有打方向燈是事實,警方依法開單當然也沒有不當之處。

不過,苗栗地院調查後發現,這個路口右方有一條小巷子,經過小巷子後是Y字型道路,左方爲省道臺1線,右方則爲省道臺13線,如果羅男使用方向燈,的確會讓其他用路人誤會是要右轉進巷子,事實上他行駛於永貞路,通過路口後也是要繼續往前行駛於臺13線,應爲同一條道路,所以沒有使用方向燈的必要,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判他免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