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自治條例通過 豬肉不標示產地就開罰
雲林縣議會今(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實都開罰,藉以讓民衆確認買的是否臺灣豬肉,會後縣長張麗善(前排右六)舉行記者會宣示維護縣民食用豬肉的安全。(周麗蘭攝)。
在雲林縣販售的豬肉、內臟、加工品必須揭露原產地!雲林縣議會今(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實都開罰,藉以讓民衆確認買的是否臺灣豬肉。
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在臺灣是禁藥,畜產品不得檢出,這部分較容易控管;雲林縣府也對縣內養豬戶籌組「0瘦肉精聯盟」,已356家加入,會員持續增加中,藉此做出明顯市場區隔。
張麗善說,「進口豬肉」可能含萊克多巴胺,縣府做到務實控管,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規範明確標示原料產地,未標示者,依「食安法」罰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者罰4萬至400萬元。
她說,因應明年1月1日萊豬進口,縣府會積極輔導肉品進口商揭露原產地,若心存僥倖規避,就以自治條例開罰。
民衆擔心加工品會有國產肉與萊豬混充之事,張麗善說,根據本縣自治條例規範,無論臺灣豬肉、外國豬肉都必須標示產地,若標榜是臺灣豬肉食材,卻驗出瘦肉精,除了重罰,還會公告禁止在本縣販售。外國豬肉製品則必須標示原產地,衛生局輔導零售業者成立專區販售,達到資訊透明。
雲林縣衛生局10月提的自治條例修正案,禁止外國豬肉驗出萊克多巴胺,罰則訂爲5萬元到10萬元;但隨此類自治條例可能被宣告無效機率大增,衛生局改從管制「產地標示」下手,2日獲縣議會支持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