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跨境理財通 細則出爐
廣東六家金融監管機構6日公佈「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規定該業務試點對單個投資者實行額度管理,最高人民幣(下同)100萬元。總額度則暫定爲1,500萬元。
2019年初,大陸公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將擴大香港與大陸居民和機構進行跨境投資的空間。202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公佈的「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提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大陸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大陸銀行購買大陸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同年6月,香港金管局、人行和澳門金管局聯合公佈,決定在大灣區展開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跨境理財通正式啓動時間和實施細則將另行規定。
六家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六家機構起草說明指出,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往來密切、人員交流頻繁,居民對跨境理財存在較大需求。
一方面,港澳地區個人希望購買大陸銀行的理財產品,進一步拓寬到大陸投資的管道。另一方面,大陸居民希望購買港澳銀行的投資產品,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
細則明列「北向通」(香港投資大陸)投資產品範圍,包括大陸理財公司(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按照理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發行,並經發行人和代銷銀行評定爲「一級」至「三級」風險的非保本淨值化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除外),及經大陸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銷銀行評定爲「R1」至「R3」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南向通」(大陸投資香港)業務可購買的投資產品則交由港澳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