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涉用人頭虛報532萬公款 支付贍養費還出遊 前立委李慶華慘了

記者陳雕文/新北報導

新北地檢署與臺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前立委李慶華挪用公款一案,發現其在民國96年擔任立委職務期間,指示其國會辦公室主任殷女助理等多人提供個人帳戶,擔任掛名之人頭助理,藉以向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之補助費,並挪作他用共532萬,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本月5號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薪資達上百萬元。妹妹慶安(圖左)則淡出政壇多時。(圖/鏡週刊

檢方調查,李慶華自96年1月起至105年1月止,明知王男鄭男邱女等三名友人並未從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之工作,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指示國會辦公室主任殷女向立法院人事處虛僞申報上開3人爲公費助理。

其中王男申報期間爲100年1月起至101年8月止,申報助理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0萬5863元;鄭男申報期間爲96年1月起至99年8月止,申報助理薪資共計165萬3753元;邱女申報期間爲98年1月至105年1月,申報助理薪資共計326萬778元。致使立法院人事處將不實之公費助理資料,登載在立法院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名冊中,並撥付532萬394元之款項。李慶華則以該等款項,作爲支付前妻贍養費、個人旅費等非公務用途

檢方指出,李慶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依法提起公訴;殷女喊冤,稱是受李慶華的指示,才配合申報未實際任職之人爲公費助理,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因坦承犯行不諱,依法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至於王男、鄭男及邱女明知實際未擔任國會助理工作,仍配合提供銀行帳戶供申報爲助理,同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然三人皆坦承犯罪,但實際上未獲任何利益等情,均予以緩起訴之處分

現年69歲的李慶華從政長達23年,爲前行政院長李煥之子,有7屆立委資歷,前年敗給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從政治消失一陣子,如今檢調找上門,因詐領公帑再度登上媒體版面

▼前國民黨立委李慶華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薪資達上百萬元,檢察官今日提起公訴。(圖/記者陳雕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