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揭RCA惡劣減資脫產卸責 508人受毒害5230天力拼正義
超過500人求償,纏訟超過14年,共5230天,臺灣史上最大工傷案「RCA案」16日三審宣判。共262人獲判賠償定讞,金額總計約5億多元,不過還有246人部分,發回高等法院重審。法院認爲,RCA等4家公司不能以時效久遠、母公司不用對子公司負責、因果關係不確定等理由拒絕賠償。
▲RCA案纏訟5239天,法院判決揭發RCA等公司脫產卸責行徑。(圖/記者楊佩琪攝)
最高法院認爲,受害員工與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等4家公司無論在知識、財力、能力等皆相差懸殊,員工罹病和有毒化學物質是否有因果關係,都需要專業醫學相關研究和診斷,而過程及所需之財務,都不是員工所能負擔,根本無法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算是「權利上睡眠之人」,RCA等公司不能以此爲反駁。
因此在因果關係認定上,承襲二審看法,只要受害人就加害物、加害行爲、加害過程、受害結果等面向進行舉證,舉證內容也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判斷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相對關係,就可認定加害、被害確實有因果關係存在。
▲RCA案三審宣判,不少被害人、家屬到場聽判。(圖/記者楊佩琪攝)
又RCA等4家公司不僅未盡保護勞工安全、健康義務,直到關廠前也未告知員工,讓員工暴露在31種有毒化學混和物環境中,且在發生問題後就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
包括RCA公司和其總經理,就曾因違反勞工安全法案,被桃園地方法院判罰2000銀元。接手的GE奇異公司透過旗下子公司聲請減資,並將1億1629多萬元匯出至海外,種種減資、脫產行爲,顯見爲惡意規避可能接踵而來的債務與賠償責任。
按二審高等法院以「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母公司還是要對子公司負責,GE奇異公司與Thomson湯姆森公司先後對RCA臺灣廠有高度控制關係,也應得付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環保署早在民國83年便要求RCA等提出化學品用量、處置方式等資料,但4家公司皆拒絕不提,嚴重影響員工權益。因此,RCA等4家公司以「時效久遠」等理由作爲抗辯,顯有爲誠信及公平正義,不得拒絕給付賠償。
至於其餘246人駁回再審部分,確實部分尚未發病的受害人,還需要完整的舉證、提供所謂受「損害」事證與理由,因此希望由高等法院重新審視後,提出最有利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