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監事會須發揮應有作用
針對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履職中存在的“硬傷”,銀保監會在《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中設立監事與監事會專章,對有關細節進行明確,足以看出監管部門對監事會履職的重視程度,而且有助於促使監事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能否履行好監督職責,是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近日,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其中設置專章對監事和監事會工作提出了較高要求,引發業界關注。
事實上,對於銀行保險機構監事及監事會如何履行好職責,監管部門曾在多個文件和辦法中予以明確。比如,原銀監會在2012年發佈《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對監事會職責與權利、監督職責等進行規範。2013年發佈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確,監事會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重點關注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展戰略,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等七方面工作。
近年來,通過監管部門的引導與規範,銀行保險機構監事和監事會履職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但也要看到,目前有的銀行保險機構仍存在“三會一層”職責不清晰,越位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問題,尤其是存在監事會監督不到位問題。有的監事特別是外部監事不熟悉有關法律法規,缺少銀行保險等專業知識和相應履職能力;有的不能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職。有的監事會未能履職盡責,對一些問題未能有效監督預防。
針對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履職中存在的“硬傷”,銀保監會此次在《準則》中設立監事與監事會專章,對監事的產生、任職時限、應該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等進行了明確,並以列舉的形式指出監事會除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履行職責外,還應當重點關注董事會經營決策等六個方面的事項。這些新思路足以看出監管部門對監事會履職的重視程度,也有助於促使監事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不僅如此,銀保監會在近期發佈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對本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可見,監事會不僅要履行好監督職責,還要履行好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的責任。因此,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的責任至關重要,監事會也應主動作爲。
監事會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股東大會負責。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是監事能否履行好職責的基礎。監事應不斷學習金融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對於監事會來說,要履職到位,發揮好監督職責,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制定符合公司情況的發展戰略,對公司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確保公司發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穩健性,維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各方合法利益。
監事會還要承擔起對本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的工作職責。應根據機構自身實際建立健全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制度,並建立健全董事監事履職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董事監事日常履職情況以及履職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爲全面客觀評價奠定基礎,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穩健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