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省思我國企業併購中 董事的受託義務

商業競爭的世界中,企業併購活動強化了公司間的合作與競爭,董事會身爲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負責制定業務發展方針與落實營運計劃等,自應依法負擔相當之責任,而董事會成員身爲公司的負責人,對公司的義務更難以避免地受到嚴格的檢視。因此,當發生企業併購時,如何貫徹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落實董事會責任,重視股東權益,強化資訊揭露,以及重視利害關係人權益,都是最關鍵議題

蓋因企業併購發生時,往往牽動公司從上到下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以今年最受矚目的半導體通路產業「大聯大收購文曄」之併購大戰爲例,文曄科技爲抵禦大聯大的收購迎來白馬騎士─祥碩科技的支持,以增資發行新股方式與祥碩科技進行股份交換,稀釋大聯大的持股比例,達到鞏固文曄原有經營權之目的。雖利用白馬騎士的救援符合法律規範,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本案是否符合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追求公司最大利益並落實董事會責任原則,仍有值得討論之空間。

各國立法政策中會因爲商業的發展程度與環境,而對企業併購中目標公司應該採取董事會中立主義或董事會優先原則有不同的選擇,我國未如英國或德國採取董會中立主義,要求董事們面對企業併購時必須經過股東會監事會的同意方能採取防禦措施

換言之,我國尊重董事會的治理權能而採取董事會優先原則,然而越大的權力,帶來越大的責任,我國公司法要求公司的負責人必須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企業併購法亦要求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必須爲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因此,公司董事會在併購過程中所採取的所有行爲包含防禦措施,是否違反法制要求的受託義務更是必須被檢驗問題。例如大法官會議在第770號解釋中即便要求企業併購中因董事會就企業併購案之決策,擁有比股東更絕對的資訊優勢,因此應保障股東在併購過程中取得充分資訊的權利

美國經歷長期風起雲涌的企業併購活動,法制上亦採取董事會優位原則,在企業併購時充分尊重董事會決策與追求公司最大利益的權能,卻也不吝透過司法審查,一再檢視企業併購中董事面對固有的利益衝突,是否善盡其等法律上的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在司法審查中被確立其對於併購活動採取各種防禦措施也受商業判斷原則所保護,但是防禦措施仍需被Unocal案中所奠定的比例原則所拘束,因爲董事身負受託人責任,必須時刻都記得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而非自己的權位永保

又當企業併購牽涉到公司內部人與控制股東時,董事會成員的利害衝突也更會被放大檢視,著名的Weinberger v. UOP, Inc及Kahn v. Lynch二個案件中都凸顯了董事會成員在推動企業併購中的利害衝突,及設置獨立性的特別委員會的重要功能;而在併購過程中董事與股東在做出決策時是否已經獲得充分資訊(Well-informed),更是在司法案件中一再被爭執與審查的重點。

我國的企業併購活動方興未艾,尤其是競爭激烈的金融業與科技業更頻繁透過企業併購合縱連橫或攻擊防禦,而引入白馬騎士作爲防禦手段,在數個備受矚目的敵意併購案中都曾被運用,如2005年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及2015年的日月光併購矽品,雖然防禦手段並不違法,但是長期以來,我國企業之公司派對於公司重大資訊的揭露不全,已經嚴重侵蝕我國股東權益,而我國司法案件中也常漠視董事在併購過程中應該負擔的利益迴避與注意義務,長此以往,此類現象着實不利我國公司治理的推動。

再以文曄案爲例,文曄科技的董事會既然找來了白馬騎士祥碩科技,從換股比例、價格決定,到股份交換之後對文曄科技股東權益影響等等資訊,是否有公開資訊的義務?又在增資案中因祥碩公司的總經理原本亦擔任文曄之獨董,則增資後的股份交換案中如何訂價、內部人是否另定協議,換股之後祥碩是否會參與公司經營等等問題,倘依美國法上對董事受託義務的司法審查標準,恐難通過利害衝突迴避與充分揭露資訊的要求。

隨着企業併購的運作與法制在我國日漸成熟,爲強化公司治理與保障股東權益,我們須持續關注與討論併購案中的公司董事是否已經善盡其等的受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