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提離職還要被扣20萬 醫師「上銬」控訴3大契約漏洞

▲依約提離職還要被扣20萬,醫師上銬」控訴3大契約漏洞。(圖/記者嚴雲岑攝,下同)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勞基法一再修惡,卻有另一羣勞工基本的保障都沒有。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10)日召開記者會,控訴現行勞僱契約的「3大漏洞」,包括高額違約金、隨醫院調動不得有異議與一年一聘的定型化契約。工會成員更戴上手銬高呼「納勞基法不跳票惡質契約要檢討」,希望政府依約在2019年納入勞基法,保障基本權利

工會理事黃致翰提到,多數醫院以遊走法律邊緣的「違約金」,限制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待滿服務年限,否則就要負擔2~3個月薪水的賠償,等同數百個小時的辛勞「做白工」。新北市勞工局先前曾依據勞基法15-1條,稽查醫院向護理人員收取一個月薪資作爲「離職違約金」的行徑,表示可處100萬元罰鍰,但醫師因無勞基法,面對不公平待遇只能默默承擔。

▲工會理事長黃致翰說明不合理契約情況。

工會成員許瑞珊醫師舉北市聯醫爲例,醫師的合約爲一年一聘,假使8月1日簽訂合約,想換工作必須在2個月前提出離職,否則需要賠償30萬元的違約金,但就算在2個月前提離職,未做到約滿就走人,也要賠償20萬元,「對於想轉換工作跑道或有其他健康因素的人而言,真的很不公平」。

此外,許多醫院與醫師的契約內容,絕大多數都寫明「應隨醫院業務需求調動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臺北榮總、北市聯醫的合約中皆明訂上述條款。

工會理事郭伃婷表示,醫療體系當中,跨科支援、派駐偏鄉或是爲了擴展分院業務調派醫師都相當普遍。根據勞基法第10-1條,僱主調動員工工作必須符合5大原則,包含待遇不能下降、不得衝擊家庭生活等。工會會員曾受指派前往外地支援業務,無從拒絕而被迫犧牲家庭生活,也無法提供需要長期追蹤的舊病人照護,凸顯無勞基法的多重不利。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評論現行醫師契約條件

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要是連續性的工作都必須要籤屬「不定期契約」,意思是指醫院只有在歇業、業務性質變更或員工明顯無法達成要求時,才能解除契約。但不被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多半每年重新簽約,於是會出現年輕醫師任勞任怨,忍受不合理工作要求、達成績效目標以保職位情形。這樣的氛圍使得醫師更無勞資協議的空間,也不利於工會的發展、勞動條件的改善。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劉梅君表示,醫師從醫學院、PGY到住院醫師,一路都把自己訓練成有「即戰力」的勞動者,所有人都是帶槍投靠,馬上可以做事,幾乎沒有花到訓練費用,雖然依據勞基法,訂定最短服務年限沒有問題,但苛扣違約金並不合理,「我看到的是僱主只有權利,沒有義務」,醫師應該團結起來,加入工會,才能與醫院談判。

▲臺北市職業工會顧問律師王碩表示,目前醫院與醫師勞資雙方完全不對等。

此外,她也提到,醫療是連續性行業,爲何要一年一聘,根本是用條約限制醫師的去留,「怎麼能像保麗龍,用過就丟?」而在勞基法中,升遷調動屬權利而非義務,勞工應有拒絕的權益,若想在南部設點,可在當地直接聘僱,「用調度手段進行懲罰,有必要嗎?」

臺北市職業工會顧問律師王碩表示,勞動基準法事勞動條件的底線,「讓全國勞工活得像個人」,但現在大型醫院不斷擴張,醫師變相成爲經營事業的工作,勞資完全不對等,當然需要勞基法保障工作條件。

11月12日醫師節即將到來,他呼籲政府正視當前的畸形契約亂象,強調納入勞基法纔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正途,執政當局不該再有拖延的情形。工會也呼籲遇到不合理契約的醫師能向工會反映,共同向資方爭取合理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