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偉操縱“金陵體育”獲利8334萬,被證監會罰沒超1.66億元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易偉)

〔2024〕89號

當事人:易偉,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易偉操縱“金陵體育”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易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易偉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易偉控制使用39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金陵體育”股票。

二、操縱“金陵體育”情況

在操縱期間,易偉控制使用賬戶組,影響“金陵體育”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07.12元。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操縱期間共計394個交易日。賬戶組389個交易日參與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爲建倉拉擡時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爲出貨時段。

操縱期間,賬戶組合計競價買入“金陵體育”39424306股,金額1548580773.09元。240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10%,1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20%,64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30%,29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40%。2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合計競價賣出“金陵體育”38,010,813股,金額1555490412.73元。224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10%,116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20%,56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30%,23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佔比超過40%,227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賬戶組持股佔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個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佔流通股比例最高,達到8.57%。綜上,賬戶組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拉擡時段內,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大量申買,佔該時段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平均30%以上,同期賬戶組買入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平均20%以上的有95個交易日,30%以上的有36個交易日。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出貨時段內,賬戶組以不高於市場買一價或市價大量申賣,佔該時段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平均30%以上,同期賬戶組競價成交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20%以上的有62個交易日,30%以上的有34個交易日。

(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277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情形。有69個交易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13個交易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20%,5個交易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30%,2018年12月5日對倒佔比最高,達到34.29%。

(三)虛假申報

操縱期間,賬戶組共計在6個交易日,存在申買量佔同期市場同向申報量30%以上,且撤單量佔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50%以上的虛假申報情形。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及相關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爲,易偉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易偉基於合法的投資目的交易“金陵體育”股票,沒有謀取不法利益,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不構成操縱市場行爲。其二,認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缺乏標準,認定結果錯誤。其三,認定操縱期間和操縱行爲終了日認定錯誤。其四,對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的認定缺乏證據。其五,認定案涉交易行爲產生了危害結果的證據不足。其六,操縱行爲已經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其七,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錯誤。

綜上,當事人請求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經複覈,我會認爲:

第一,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產品的證券賬戶,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在涉案期間反覆、大量交易“金陵體育”,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如何分配違法所得款項,不影響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的認定。第二,我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於法有據。第三,認定控制賬戶範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第四,操縱期間、操縱行爲終了日認定正確。第五,易偉操縱行爲對“金陵體育”的價格產生顯著影響。涉案期間“金陵體育”股價上漲112.13%,期間對應板塊綜指下跌13.15%,偏離達125.27%。其他市場因素對股價的影響,不能作爲排除易偉行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爲的理由。第六,易偉操縱“金陵體育”的行爲終了於2019年4月18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我會發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未超過處罰時效。第七,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確,同時已部分採納當事人意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沒收易偉違法所得83342207.12元,並處以83342207.12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