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拒具名鑑定 醫療糾紛卡案

針對醫療糾紛案,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去年底修正,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等機關團體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具名,近期發生醫師擔心「得罪同業」不願鑑定,案件被退回地檢署。高檢署說,因應刑訴法鑑定相關規定修正,正蒐集實務運作問題因應,必要時將協調相關機關解決。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將正在鑑定程序但尚未進行鑑定的案件,還給地檢署,由地檢署尋找願合作的醫學中心醫師或專科學會專家等鑑定,已請行政院與司法院溝通,轉達醫事審議委員會爲難之處,希望規定鑑定人須具名可將醫師鑑定除外,讓醫師安心。

司法院說,醫師拒絕多是擔心遭騷擾,如有人試圖干擾鑑定人,可能違反刑法恐嚇危安罪;鑑定人若對到庭說明有疑慮,法院可以適當方式將鑑定人與當事人、證人、訴訟關係人區隔,筆錄不直接記載鑑定人個資,使用視訊隔離訊問或詰問,審判長也可在鑑定人陳述時命被告退庭。

過去醫審會出具鑑定報告時,未要求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而是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告,鑑定新制要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二條規定具結,擔保鑑定及審查程序專業性及公正性;司法院認爲,鑑定人於書面報告具名,反而可能減少到庭必要。不過,不少醫師擔憂得罪同業,且實施鑑定的醫師可能得上法院接受交互詰問,面臨當事人提告僞證罪。

一名檢察官說,醫師社經地位高,不願花太多時間於冗長詰問程序,要鑑定其他醫師手術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或有疏失,有人情壓力,尤其身分須揭露,擔心安全疑慮。另名檢察官說,誰鑑定誰負責,對當事人是好事,但醫療圈小,若要具名且出庭交互詰問,形同當同行的「黑臉」。

有檢察官擔心,沒醫師願鑑定,案件偵辦進度停滯,影響被告及原告訴訟權益,民事求償也求助無門。律師江信賢說,鑑定機構理應合議決定,建議建立常設機構及固定成員,而非都是臨時組成的醫鑑會,每次鑑定醫師都不同,標準難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