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抵債 按時價開發票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拿來抵償債務,或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視爲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民衆詢問,公司因倒閉,存貨早被廠商搬光抵債,已經虧損,爲何還被國稅局覈定補徵營業稅?國稅局解釋,遇到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拿來抵償債務,或是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視爲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用來抵償債務,無論取得代價是價金、抵償債務等,形同銷售貨物,應在貨物移轉他人時,按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亦即「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水電工程相關配件及材料,因經營不善,於2021年12月1日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於同年同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查出,甲公司帳面尚有存貨3,400萬元,公司表示因資金週轉不靈,所有存貨已遭債權人搬走抵債,因此沒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依前述規定,甲公司應開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170萬元外,並從重處85萬元罰鍰。

依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前述情況外,公司將自身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爲營業人自用,或無償轉移他人,或是委託他人代銷貨物等情形,也都視同銷售貨物;若爲勞務有類似情況,也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