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僱主須給勞工加班費 勞工局呼籲依法覈算方免受罰
僱主須依規給勞工加班費,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籲依法覈算避免受罰。(臺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爲維護勞工權益,持續檢查轄內企業勞動狀況。(臺中市政府提供)
勞工權益不容剝削與忽視。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經查去年至今年4月底止,最常違規樣態爲未依法給予加班費,違規比例佔整體19.62%。市府勞工局長張大春6日強調,勞工超過工時應獲得加班費;尤其涉及工資、工時等規定,事業單位務必須依規覈算,方免受罰。
張大春指出,統計去年度至今年度4月底止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常見違規樣態爲未依法給予加班費、給予例假、工資未全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限制、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至分鐘爲止,及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等,違規比例分別佔整體19.62%、10.01%、10.01%、9.93%、7.43%、7.35%,合計達64.35%。
張大春說,事業單位應視勞工爲資本財產,充分給予勞工休息或按法令給予勞務報酬,如超過工時或休息日提供勞務者,僱主應依法給予加班費,不得以責任制爲由或要求勞工先打卡後再繼續上班。
張大春表示,勞工局在實務上發現,部分企業因不熟悉工資定義,僅以工資項目中的底薪計算加班費,忽略具有勞務對價性的工作、績效獎金導致有給付不足情形,業者須特別注意。
勞工局強調,月工資是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具有勞務對價關係的報酬項目,不因工資名目而不計入;如常見的伙食津貼、經常性依勞工的工作表現給予的工作、績效獎金等均應列入工資項目。僱主依法覈算加班費時,應將其列入計算,纔不會有短付加班費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