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粧廣告胡亂刊損人又害己 桃園市衛生局嚴把關
▲藥粧廣告胡亂刊,損人又害己,桃園市衛生局嚴把關。(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衛生局23日指出,「排毒、除皺、除疤、幹細胞再生…」等各種宣稱具神奇效果的化粧品、藥物廣告,充斥於各大小網路,且日益氾濫,該局爲讓市民享有安全用藥與安心消費化粧品環境,除加強監控各並嚴格把關,籲請民衆如發現跨大療效的違規廣告,可撥打「1999 市民諮詢服務熱線」提出檢舉。
衛生局表示,化粧品廣告於106年1月6日起不須再事先送審,而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僅在此範圍,不具有醫療效能,違規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藥粧廣告胡亂刊,損人又害己,桃園市衛生局嚴把關。(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科長張敬崴指出,該局統計105年查獲誇大不實、宣稱具有療效的化粧品違規廣告,以及未經覈准擅自違規刊播藥物廣告共計513件,包括化粧品212件(41.3%)、中西藥256件(50%)及醫療器材45件(8.7%),總計裁處轄內188 件違規案件處分,共計590餘萬元,另325件則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而這513 件違規案另以媒體種類進 行統計分析,因網路平臺使用刊登的門檻較低,導致在網站刊登違規廣告計431件(84.1%)最多,電視頻道46件(9%)居次,其他則爲廣播電臺與平面 報章雜誌36件(6.9%)。
衛生局提醒,藥商刊播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應事先將所有廣告內容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直轄市衛生局申請覈准,並依廣告覈定內容完整刊播,以免觸法。不具藥商資格的一般民衆,切勿擅自販售或刊登藥物廣告,否則將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200 萬以下罰 鍰或因觸犯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爲藥物廣告」,而被處以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