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亂收費亂罰款嚴重損害市場經濟秩序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強調,行政執法要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爲根本目標,對亂檢查、亂罰款等問題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以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各類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嚴厲制止和糾正亂罰款已經多次被強調。今年2月,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範,意在解決罰款設定與實施中的突出問題。這次亂罰款問題又在國務院全體會議上被強調,充分說明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數據表明,今年上半年全國非稅收入同比增長11.7%,達到2.18萬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是罰款收入。這既有嚴格執法的因素,也難免有以罰款緩解地方財政收入緊張的因素。有的地方甚至將罰款數額作爲部門或個人的績效考覈指標,致使不少執法人員爲完成任務而隨意罰款。
首先要充分認識亂罰款的嚴重危害性,這不但損害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地方政府的公信力。
亂罰款是大問題,也是很令人頭痛的問題。“大”和“頭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亂罰款能輕易將一個企業置於死地。正像日前爆出的山東省成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的“妄語”:幹垮一家企業太簡單了。對此,當地已經成立了專門調查組。二是,對當事人來說,亂罰款屬於無妄之災。甚至有的地方將限制人身自由或威脅追究刑事責任作爲催繳罰款的手段。
僅就亂收費來說,16日,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曾指出:即使是小概率的少數現象,它在影響企業對發展環境的信心上也會有放大效應,所以說此風不可長,必須零容忍。
亂收費的危害性尚且如此,亂罰款的危害性更可想而知。對於過緊日子,地方上應該刀刃向內,減少不必要的開支,而不是刀刃向外,在亂罰款上發力。
其次是增強司法的託底作用,讓遭受亂罰款的當事人有充分的救濟渠道。
我國在規範行政執法的法規建設方面已經形成了體系,並且還在不斷修正中。包括今年1月1日修訂後《行政複議法》施行,也包括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前者立法的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行政訴訟法》則是保證行政行爲相對人權益的最後救濟渠道。亂罰款是具體行政行爲,也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該行政行爲違法,要求行政機關停止或改變行政行爲。
但是,在這一領域也出現了不良苗頭。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公開要求徹底杜絕行政訴訟中的敗訴案件。這將增加行政行爲相對人的維權難度。這種行爲也是必須嚴厲申斥和糾正的。
第三是必須加強監督體系建設,讓亂罰款行爲無所遁形。
上述《意見》明確,堅決防止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罰款等行爲,嚴格規範罰款,推進事中事後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
今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強調,到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實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態化、長效化監督。
這些更多是體制內監督,而社會監督,包括輿論監督同樣重要。試想,如果沒有類似成武縣事件公之於衆並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糾正錯誤的速度和力度就會大打折扣,更不會成爲一種現象促使各地方自我檢視和糾正。
總之,亂罰款是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毒瘤,在當前情況下危害性更爲顯著。要從制止和糾正亂罰款入手,迅速堅決解決企業和羣衆關切的問題,才能爲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對此,要充分認識亂罰款等的嚴重危害性,保障企業和羣衆的司法救濟渠道,實現體制內和社會方方面面的廣泛監督。
值班編輯: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