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頭供出上游未減刑 提釋憲成功獲輕判 補償320萬

司法院

陳姓男子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遭判10年,聲請再審被駁回定讞,他不服自己已供出上游卻未獲減刑,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陳男依法可減刑,陳男據此聲請再審,改判6年確定。陳男以他被多關3年8個多月,聲請刑事補償673萬元,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男僅多關802天,以1天補償4 000元計算,決定補償320萬8000元。依法陳男若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陳男因販賣二級毒品被逮,2011年7月20日警詢時供出綽號「志華」的毒品上游曾姓男子,但當時曾男因涉另案而未被起訴,一審以陳男涉犯8次販賣毒品犯行,判決應執行徒刑10年,陳男上訴至最高法院被駁回,陳男被判刑10年定讞,併入監服刑。

曾男事後也遭判刑確定,陳男主張是他提供電話線索破案,爭取減刑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爲,再審條文僅限於原判決所認的「罪名」,不包含「罪刑」,駁回陳男聲請及抗告。

陳男不服,主張《刑事訴訟法》再審條文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去年2月判決,認定再審條文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內,才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

陳男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二度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合議庭認爲,陳男2011年7月20日就主動供出毒品來源曾男,他涉犯的8次販毒犯行,有7次是向曾男購毒品,這7罪符合減刑規定,可從輕改判,另陳男1次販毒毒品與曾男無關,故不予減刑,改判陳男6年徒刑,最終陳男獲改判6年確定。

陳男認爲,他因未獲減刑,刑期多出3年又251天,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刑事補償,請求以每天補償最高額5000元計算,共補償673萬元。

但合議庭認爲,陳男請求的補償時日,包括獲准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在內,但受刑人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期間,不能算進「刑罰之執行」期間,因此必須扣除,認定陳男多關的天數僅爲802天,准予1天補償4000元,共補償320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