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董代收代付總表」踢爆詐助理費108萬 顏寬恆重判理由曝!
▲顏寬恆涉貪案,臺中地院宣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僞造文書罪處6月得易科罰金。(圖/記者鄧木卿攝)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立委顏寬恆涉貪一案,臺中地院今(26)日上午10時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取財罪判處7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法金;竊占國土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法院說明判決理由,竟是建設公司一份「顏董代收代付總表」,讓顏寬恆被法官重判。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僞造文書)部分,法官認定,顏寬恆於2021年競選中二選區補選時,遭民衆告發沙鹿莊園豪宅內的庭院、院內招待所是違章建築,且車道、大門、警衛室佔用國有地,顏爲避免媒體持續報導,破壞形象影響日後選情,遂與苑裡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澤序設計公司張姓負責人謀議,將豪宅出售給張姓負責人。
在買賣這筆不動產的磋商過程中,顏、林、張對於簽約前是否在該建物內實際碰面磋商、買愛價金如何達成協議、張女有無在籤立契約前實際到場看過豪宅等情節,3人彼此說法互有矛盾,直到臺中地院程序庭開庭之後,才達成一致。
豪宅庭院及坐落土地佔地面積甚廣,所有權人各有不同,且成交總價超過4000萬元,但從磋商到簽署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止,僅短短數天,時間倉促,而買賣雙方在簽約日當天未曾碰面,全委由代書出面處理,法院認爲,實有異常之處。
法院在顏、林、張等3人扣案手機內,查得林進福手寫的金流紀錄字條翻拍照片,經審閱內容,發現與豪宅、房屋坐落土地個階段買賣價金的支付過程全然吻合,足以見得顏寬恆確實知悉各階段的買賣資金流轉過程。
法院認爲,本案的豪宅買賣顯然是由林進福事前籌謀規畫,顏、張也對相關內容非常瞭解,全部的房屋出入金流僅是爲了掩人耳目,要非真實。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顏寬恆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擔任第8、9屆立法委員,期間顏利用職務機會,由不詳助理向立法院人事處申報林進福爲公費助理,不知情的立法院人事處承辦人員審查後,將林登記爲顏所聘的公費助理,並分別按月將立法院發放的助理薪資,與2018年、2019年年終獎金核發匯款至林的銀行帳戶內。顏、林接續詐取合計108萬4976元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
林進福將該筆款項連同苑裡公司每年配發給顏的盈餘,指示不知情的苑裡公司黃姓會計製作「顏董代收代付總表」,將之列入顏的收入明細「代收立法院薪資(林進福)」的欄位,以表示是替顏代收的款項。相關款項被用來扣抵苑裡公司代顏家支出的車款、健保費、沙鹿豪宅維護費、社團費等各項與立委職務無關的私人支出。
法院查,顏、林在偵查過程中,有前後供述不一的情形,且根據會計「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內容,其鉅細彌遺記載的金額,與立法院覈撥至林進福帳戶內共計108萬餘元的金額全然吻合,堪任顏將該筆費用挪用個人開銷;法院認爲,顏、林實際上並無聘用林擔任公費助理的真意,僅是爲了顏獲取立法院核發的國會助理費用,供他私人花費。
竊占國有地無罪部分,法院查出林進福於2014年與國產署臺中分署簽訂土地認養契約,合法取得佔有433地號第7、8錄號土地權限,雖契約到期後仍持續佔用該土地,但僅屬「違規使用」,而非竊占國有地。此部分顏寬恆、林進福均獲無罪。
另南屯區817招待所部分,顏寬恆胞弟顏仁賢於偵查與審理中均坦承犯行,顏仁賢目前已將地上物拆除,將竊占土地交還予國產署中區分署,並繳納使用補償金15萬6648元完畢。
顏寬恆妻子陳麗凌遭起訴僞造文書部分,法院認爲,依林、張的證述內容,可知陳雖有在買賣契約上簽名,但買賣過程全由顏寬恆、林進福商議主導,均未見陳有何積極參與,或與張親自接洽等情,相關證據內也查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證明陳有對於沙鹿豪宅交易細節有何參與謀劃,依罪疑惟輕原則,宣判陳無罪。
合議庭今天依貪污、僞造文書罪各判顏寬恆7年10月、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竊占無罪;顏妻陳麗凌涉僞造文書無罪;林進福依貪污、僞造文書各判7年8月、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竊占無罪;設計公司張姓負責人依僞造文書判4月,得易科罰金;顏胞弟顏仁賢依竊占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