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判刑關鍵!帳目記載 「顏董代收代付」 法院:強烈證據

顏寬恆貪污、僞造文書合計判8年4月,法院:營造公司帳目清楚記載,是強烈證據。(李易昌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涉詐領助理費、被控竊占國土及假買賣案,臺中地院26日上午10點,審判長劉伯駿、受命法官路逸涵及陪席法官鄭雅雲宣判,依貪污及僞造文書2罪合計判8年4月,竊占無罪,臺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表示根據林進福供詞、帳務等資料顯示,108萬4976元的費用並非林進福擔任助理時可以使用的錢,帳目內還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立法院薪資107年2月5日到109年1月15日」等紀錄,是強烈的證據,酌以量刑。

李進清說明,從林進福供詞、苑裡營造公司的帳務資料中查出,林進福指示妻子記帳,寫有顏董、立法院薪資等明細都清楚明載,尤其款項僅是代理收受卻用來支出顏寬恆其他相關費用。

法院認爲顏寬恆身爲相關的國家重要職務,對於助理薪資要「依實爲之」,然卻貪圖國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利用於私人之便,並以個人認識的人充當助理藉以領取國家款項供私人之用,確實不可取,依法適當量刑。

另顏寬恆僞造文書部分被判6月,可易科,法院合議庭認定買賣金額高達4千多萬,但合約成立過程才短短15天,起先對相關事項說明都不相符,後續才一致,遂認定研判爲假買賣,僞造文書罪成立。

至於竊占國土的部分,李進清表示,法院認顏寬恆有付租金也有使用性質,不能認爲他有要佔爲己有的意思,遂判無罪;另顏仁賢涉竊占臺中南屯區楓樹林招待所部分,判6月,可易科罰金。

而其餘同案被告的部分,顏寬恆妻子陳麗凌僞造文書判無罪;林進福貪污罪判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僞造文書罪判6月可易科罰金;張姓女設計師依僞造文書罪判4月,可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