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運員開槍合法嗎?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引爭議
原標題:押運員開槍打人是否合法?東莞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引爭議
新華社廣州10月29日新媒體專電(記者葉前)27日,男子黃某在東莞長安鎮持石塊追砸運鈔車,遭押運員開槍射擊後死亡。現場目擊者稱運鈔車與黃某發生過交通摩擦,而當地政府和押運公司的情況通報對此隻字未提。黃某到底爲何追砸運鈔車?如果目擊者所說屬實,那麼,運鈔車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糾紛,現場該如何處置?是否有權“揚長而去”?押運員開槍打人是否合法,直接擊斃又是否涉嫌防衛過當?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事件還原:持磚追運鈔車數百米
10月27日中午12時左右,位於廣東東莞長安鎮烏沙環南路上,一聲槍響後,黃某中槍倒地。急救車隨後到場,宣佈黃某搶救無效死亡。
目擊者說,黃某曾用磚頭追砸運鈔車。
案發之後不久,長安鎮政府對外發出通報稱:12時06分許,110接報警稱,在長安鎮烏沙社區一輛押款車被一名男子用石頭、水泥塊等物砸壞玻璃。接報後,烏沙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黃某經120到場救治無效死亡。
涉事運鈔車所屬的東莞駿安押運有限公司也發佈通報稱,押運車被砸,右側玻璃被砸裂。
現場目擊者提供的視頻顯示,11時40分左右,當運鈔車行駛至一公交站附近時,這名被稱爲黃某的男子拿着磚頭追砸,此時運鈔車並未理會,大約追了500米之後,運鈔車停下,黃某又拿磚頭砸向運鈔車。隨後聽到槍聲,被擊倒在地。
爲何追砸運鈔車?疑因交通摩擦
黃某爲何出此行爲?
記者採訪到,事發路段多名目擊者稱,黃某追砸之前,與運鈔車發生過交通摩擦。對此,當地政府和押運公司的通報中隻字未提。
一名目擊者稱,運鈔車撞到了黃某但沒有停車,隨後黃某就跟着一路追過去,在路邊拿起磚頭扔向運鈔車。
警方當天已介入調查,但對於運鈔車是否與黃某發生交通摩擦而後離開造成死者持磚砸車,警方未作出迴應,只是表示“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也有網民提出,運鈔車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押運員應報警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
運鈔車被追砸,押運員有權開槍嗎?
隨着運鈔車此前與黃某發生過交通摩擦的消息傳開,網民和法律人士熱議押運員開槍將其打死是否涉嫌使用武力過度。
對此,法律和銀行專業人士解釋說,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押運員有權按規定使用槍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押運過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襲、搶奪武器、劫持車輛等四種情形,押運人員有權開槍,非緊急情況下,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
如果黃某因爲與運鈔車的交通摩擦追砸運鈔車,是否可判定並非上述的“緊急情況”。押運人員直接向其開槍,是否過當?
東莞駿安押運公司在通報中稱:“護衛人員使用防暴槍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對此,部分網民質疑說:“鳴槍示警怎麼會直接打中人?”認爲押運員使用武力過度。
廣州警方一位不願具名的民警說,鳴槍示警一般理解爲朝天空開槍,以此達到警示目的。
記者從東莞警方瞭解到,公安機關已對涉案的押運員樑某明立案調查。
“對押運員立案調查,可以肯定的是要對其開槍的行爲及其後果進行立案調查,當然也會把前因調查清楚,相關情況會向社會公佈。”東莞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說。
廣東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甘貴賡說,對於此類案件,中槍者無論是否死亡,警方及相關機構需要調查和判定的是開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也需要由此對相關流程作出檢討。
據銀行業人士介紹,過去我國運鈔車由武警押運,後循國際慣例改由公安機關監管的押運公司專門負責押鈔。此案也提醒,押運公司需對押運員進行包括遇到交通事故以及相關突發事件的應對程序進行訓練,確保按規範執行。
(原標題:押運員開槍合法嗎?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