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斃拒檢前科男 警「合理使用槍械」獲不起訴
楊姓男子騎機車搭載張男,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查,楊男拒檢逃離。(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地檢署近日偵結全案,認定蔡姓員警是基於急迫性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前科累累的楊姓男子去年因交通違規拒檢,試圖衝撞警方,遭蔡姓警員近距離開槍喝止時,被子彈打中左後腰部,送醫不治,其家屬狀告蔡姓警員涉及過失致死罪。全案彰化地檢署近日偵結,檢方認爲蔡姓警員在危急情況下合理使用槍械,未逾越比例原則,予以不起訴處分。家屬若不服,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
去年5月13日深夜,北斗警分局2名員警巡邏至田尾鄉,發現楊男騎機車搭載張男要左轉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遂驅前攔查,示意楊男停車受檢,然楊男拒絕攔查,不理警方開啓警示燈、警鳴器、用車裝擴音器呼喊停車受檢,仍加足油門騎車逃逸,一路竄逃至埔心鄉民生路與吉安路的土地公廟附近。
楊男在土地公廟前廣場迴轉,見警車無法駛入而在路邊臨停,以及蔡姓警員下車跑向機車以手勢和大聲喝斥停車時,楊男騎着機車衝向蔡姓警員,過程中警方開槍朝機車左前輪開槍,結果楊男遭子彈打中左後腰部,並因疼痛難當及體力不支,改讓後座的張男騎機車搭載他逃離。
張男騎機車載楊男竄逃至5公里外的埔心鄉羅厝村土地公廟,打電話向友人求救,當時距離楊男中彈時間已超過1小時。楊男之後雖由消防隊送往衛福部彰化醫院搶救,仍因流血過多,傷重死亡。楊男後由檢方驗出其體內有毒品安排他命,疑似死前曾施用毒品,有毒駕行爲。楊男家屬質疑開槍的蔡姓警員執法過當,憤而提告。
檢方調查,警方攔查當下,楊男沒停車的意思,還企圖衝撞員警離開現場,當時警方開槍要打輪胎,因爲楊男被判刑不想被髮監執行,有不顧員警身體安危而欲加速騎機逃離現場的意思,且楊男死後驗出安非他命,涉嫌毒駕。
檢方將本案送「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鑑定,發現當時警方面對楊男騎機車衝撞進而開槍的反應時間僅0.7秒,情況危急,認定蔡姓員警是基於急迫性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並未逾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