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乃麟助友人借款挨告涉偽造有價證券 北檢偵結不起訴

2015年,時任大龍蝦公司總經理蔡曜丞向藝人徐乃麟借款90萬元,蔡請女子曹小均提供支票擔保,曹小均認爲,經手的李姓會計在支票上填寫還款日期及借款金額,提告徐乃麟及李涉犯僞造有價證券等罪。臺北地檢署今偵結,認定徐、李不具有僞造及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兩人行爲不構成犯罪,全案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2015年,蔡曜丞(原名:蔡志龍)向徐乃麟借款90萬,徐乃麟同意代向友人借款,但需要曹小均(原名:曹米芳)提供支票保證。曹小均同意後,蔡曜丞2015年12月底某日,至曹的住所取得由曹擔任負責人的謙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空白支票1紙,再赴徐乃麟的經紀公司艾迪升公司,將支票交給李姓會計借款。

曹小均認爲,李在支票上填寫的日期「105年1月8日」、金額「90萬元」等內容後,匯款90萬元至蔡指定的帳戶。曹小均認爲她沒有在支票上寫日與金額,提告徐乃麟、李姓會計涉犯刑法201條第1項之僞造有價證券。

徐乃麟、李姓會計於警詢時均否認有上開犯行。徐乃麟辯稱,2015年12月他人在國外,蔡曜丞說急需用錢且找曹小均提供本案支票擔保,他才請艾迪升公司先幫忙調借,同年12月31日蔡帶着本案支票,交給李姓會計,他沒有看過該支票。

李姓會計辯稱,蔡曜丞帶着本案支票、謙邑公司大小章來艾迪升公司,並在他面前用印,蔡曜丞說怕寫錯,請他在本案支票填寫日期及金額。他當天將借款匯入蔡曜丞指定的帳戶,本案支票存入艾迪升公司帳戶。

檢方依據蔡曜丞與陳永清的通訊對話紀錄,認定蔡曜丞確與徐乃麟約定返還借貸90萬元的事實,李姓會計基於徐、蔡之間的消費借貸契約,爲了確保蔡還款,將款項匯入蔡的銀行帳戶後,在本案支票上填入借款金額及還款日期,再存入艾迪升公司,並未改變本案支票原用於擔保蔡於2016年1月8日返還90萬之目的。

檢方認定,蔡曜丞取得本案支票後,親自交付給李姓會計,用以擔保向徐乃麟的借款,李依蔡曜丞指示,將90萬匯入蔡的帳戶,認定本案支票確實是爲了擔保確實存在的債務,難認李在支票上填寫「105年1月8日」及「90萬元」等與借款相符的內容具有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的不法犯意,難與前揭罪責相繩,依現有事證,足認被告行爲不構成犯罪,處分不起訴。

之前,徐乃麟曾以蔡曜丞持本案支票借款未還爲由,提告蔡涉犯詐欺罪,經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爲蔡曜丞2015年12月31日中午收到90萬元後,同日提領款項,交給徐乃麟友人、大龍蝦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永清,當時檢方認定,徐乃麟出於與陳永清的情誼,借款給蔡曜丞供大龍蝦數位公司使用,蔡無施用詐欺行爲,該案處分不起訴。

2021年間,徐乃麟於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蔡曜丞返還借款,新北地院判決蔡曜丞應返還90萬元給徐,並自2016年1月9日起返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蔡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曹小均(左)曾在藝人徐乃麟(右)開記者會時,衝到現場對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