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公聽 法務部:國歌無入憲必要

立法院舉行修憲公聽會(張理國攝)

立法院本會期將啓動修憲委員會,針對立委修憲多元提案,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部門均表達尊重。不過,法務部認爲,要將現行國歌入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但國歌未必要入憲,若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則法務部也表達尊重。

國歌因爲藍綠對立等歷史共業,有些歌詞成了部分綠營政治人物難以啓齒的困擾。長期以來無法解決。立委陳歐珀、陳亭妃範雲黃秀芳等人上午舉辦「邁向國家正常化」第三場修憲公聽會「深化民主,務實修憲」,陳歐珀主張憲法有關國家統一前提應改爲國家發展前提,另外國家領土的固有疆域,應改爲實質上憲法效力所在地。包括國徽、國歌、國旗國名,也可凝聚共識討論,此外則是修憲門檻太高,少數人就可以綁住憲法。

針對國旗、國歌、國徽入法、入憲問題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現行憲法第六條規定國旗應爲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四條也規定,國旗依憲法爲紅地左上青天白日,因此國徽及國旗目前已以法律來定,否需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訂定相關內容,內政部

尊重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也說,相關修憲內容,法務部尊重立法院決定。法務部科長芫睿則說。依現行規定國徽國旗已入法,但國歌則並無規定,如果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但未必要入憲,若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法務部也表達尊重。

此外,針對固有疆域變更問題,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說,若固有疆域要改成「憲法所及地區」是很嚴肅且要謹慎的議題,1993年時有18位立委提出針對領土範圍在哪裡,聲請大法官解釋,最後解釋的結果是,領土範圍依憲法第4條無詳細列舉,而是採概括規定,司法院的解釋對領土範圍之所以不採列舉,強調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大法官的結論並未對疆域 做出解釋,況且,固有疆域要改爲憲法所及地區,同樣的問題又出現,憲法所及地區所指爲何,還是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