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遭撤銷假釋要關20年或25年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一律執行20年及25年的規定部分違憲,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及新宣處處長陳婷玉(右)說明判決理由(林偉信攝)

2006年前修法前及修法後的《刑法》79條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25年,憲法法庭認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及違反人身由的保障,15日判決部分違憲,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的部分,是認定刑法不分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也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劃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在此範圍內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