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法官如何處理?司法院開會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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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範的修復式司法如何進行,司法院邀請各界代表開會,討論研擬《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有人認爲,不應只有反映被害人保護之單一觀點,也應注意加害人迴歸社會的正向意義,如果只是強調被害人保護,須注意是否偏離法院公正中立立場

司法院爲迴應修復式司法作爲世界各國因應犯罪策略趨勢,並協助各級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規定,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加害人自主之下,將案件轉介至適當之機關機構團體,預防將來再犯減少對於刑罰過度依賴,因此開會研商研擬辦理方法

草案初稿的規範方向,有與會者指出,修復式司法是迴應犯罪的替代措施,雖與被害人保護經常相提並論,但不應只有反映被害人保護之單一觀點,且若相關規範過於詳盡,法院將非單純派案,而是積極介入,此一定位是否會壓縮到專業發展空間,值得深思

關於法院之告知義務,有與會者表示,法官刑事法庭嚴肅的氛圍下告知相關事項,當事人緊張之餘,可能被迫迴應而同意;規範詳盡的告知義務,也加重法官負擔而可能導致怯步,建議採取只要雙方願意對話,法院即可將案件轉出的方法,讓專業促進者接手說明相關事項,在促進者所營造和善信任氣氛下,相信會有比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