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司法院:不違憲,但應法官審查
▲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圖左)在公聽會上表示意見。(圖/司法院提供)
限制出境的爭議持續發燒,爲了解決相關修法問題,立法院7日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與會表達意見。這次公聽會有4個提綱,主要是針對最高法院73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是否有違憲之虞?限制出境是否要經過明訂要件或經過法官訊問?限制出境是否要制定期限?或是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對於限制出境的問題,司法院對於修法採取較保守意見,希望能在最小限度內更動「刑事訴訟法」。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列席時表示,實務上目前引用最高法院的決議,這樣的概念已經涵蓋任何可能排除保全效力而離去其住居所的行爲,包括藉故滯留國外不歸的情況。所以司法院認爲,限制出境沒有違憲之虞,不須另外修法。
至於限制出境是否要經過法官訊問或制定要件?或採取法官保留原則?司法院認爲,限制出境必須符合「法官保留原則」,經過法官訊問,並符合刑訴法羈押要件中的「重罪、勾串、逃亡、特定輕罪有反覆實施之虞」的規定。另外司法院也認爲,考量到實務上運用的需要,有些案件具有急迫性,應該可以採用相對法官保留原則,賦予檢警緊急限制出境的權力,但須經法院事後審查或追認。
另外對於限制出境是否要訂期限?司法院直接引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的規定,認爲審判中的限制出境,累計不得超過8年。
由於本次公聽會大多意見都建議修法,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邱明宏最後表示,司法院爲了因應司改國是會議,已經成立「刑事程序修法研議委員會」,馬上就要討論限制出境的修法問題,故司法院會歸納公聽會意見,納入修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