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需做好應變

熊錦秋(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6月28日,上市公司華菱精工發佈公告,第二大股東捷登零碳擬在未來三個月內增持不低於7.50%、不超過9%公司股份。華菱精工控制權之爭再趨激烈。

去年5月捷登零碳計劃從黃業華手中高溢價受讓其所持華菱精工股權、表決權,並取得公司控制權。但事情進展途中突生變數,今年5月8日華菱精工公告,捷登零碳決定終止收購,黃業華、黃超表決權委託於5月7日終止,由此公司控股股東仍爲黃業華,實控人仍爲黃業華、黃超父子(合計持股20.41%),捷登零碳仍系公司第二大股東(持股9.5%)。

不過,此前捷登零碳已對華菱精工董事會進行了改組,並控制了董事會,7位董事有4人爲捷登零碳提名,此外,捷登零碳還提名了1名新任監事。黃業華方面在2023年股東大會上,提交議案罷免捷登零碳方面的董事、監事職務,但並未獲通過。

值得關注的是,華菱精工兩大股東對公司控制權之爭,監事會也已捲入。6月16日華菱精工發佈公告稱,監事姜振華(黃業華妻子的外甥)召開了監事會,表示經股東反映,公司現任董事、前任高管羅旭、賀德勇等在履職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提請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對此行爲是否遞交司法機關處理等事項進行表決,在監事長拒絕之後,姜振華與另一位監事共同推舉姜振華召集和主持本次監事會會議。

202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對董事、高管執行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按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董事、高管違法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股份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按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監事會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在筆者看來,本案監事履行對董事、高管監督職責,應是無可非議。不過,相關股東是否屬於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否向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而非私下向單個監事提出請求,這個目前還不得而知;如果相關情形符合《公司法》要求,那麼監事會理應審議股東的該項請求,並決議是否代公司向董事等提起民事訴訟;當然監事會成員也應先覈實相關董事、高管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一直以來,監事會、監事發揮的監督作用並不盡如人意,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足鼎立和相互制衡,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形態。新《公司法》對此予以大膽改革創新,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按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該條款對股份公司授權,由其在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中“二選一”;但設了審計委員會,是否還可再設監事會,有些模糊。若砍掉作用不大的監事會,可節約不少費用。

再談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爲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管的董事,其中獨董應當過半數,並由獨董中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該文件未來是否修改還未可知,如果該文件精神繼續實行,也即要求上市公司在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中選擇後者,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保留?

而且,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是否全盤承接新《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責,這方面或許也值得探討,比如能否承接監事會對董事、高管履職行爲進行監督,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職責。審計委員會成員包括獨董、非獨董,應該說這些董事並非天然就是遵紀守法模範,如果成員違法違規,那成員如何實現自我監督,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成員又當如何建立內部監督制衡機制?

總之,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有很多制度創新,在新法已經施行大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如何在法律大框架下應變,或需有關各方周密考量,並儘快出臺相應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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