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性平三法 權勢性騷加重刑責

在新版「性平三法」全面上路前夕,勵馨基金會特別舉辦記者會,立法委員範雲(右起)、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和副執行長王淑芬等人出席。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邱德祥攝影

立法院去年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三法)修正案,今正式施行,修法重點包括簡化申訴流程、提升罰則等。但婦女團體提出,新法對性騷定義仍不夠精確,且申訴時效、三法適用範圍複雜,恐讓被害人與第一線工作者無所適從。

以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爲例,包括簡化申訴流程,把訴願、再訴願機制,改爲申訴後直接由縣市性騷審議會評估,並對行爲人加重處罰,行政罰鍰由十五萬增至六十萬元,權勢性騷刑責加重二分之一,民事賠償則明定法院可判定損害賠償金額的一至三倍爲懲罰性賠償金。另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提供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福資源等服務。

不過性騷法修法後仍以「違反意願」作爲性騷定義,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建議,應以「未經同意」取代。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性騷事件在實務上難有同不同意的情況,且其他性平法律均以「違反意願」爲定義,考量法律間互相牽引,難以立即修法。

另婦團質疑,性平三法間權責畫分不夠明確,張秀鴛說,民衆如遇性騷可直接報警處理,由警方評估該以三法中哪一管道處理,過程也會向當事人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