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演藝圈性平案屬權勢性騷? 行政院列舉兩大要件

政務委員羅秉成。(行政院提供)

Metoo浪潮持續席捲臺灣,行政院今日修正「性平三法」,明定權勢性騷類型與層級式加重處罰,外界關注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政委羅秉成13日指出,還是要看個案情形,若有僱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就屬一般性騷。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統稱「性平三法」,本次修正主要是防堵權勢性騷,然而,外界對於權勢性騷如何判定較爲薄弱,加上近期演藝圈爆發多起性平事件,但雙方當事人多半沒有勞顧關係或職位差別,這類權勢者未來又該如何加重處分,都尚待政院說明。

對此,羅秉成指出,權勢性騷要件須明確且特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明確分爲校長、教職員及學生三種身份,若學生爲被害人,另一方爲校長或教職員,兩者間可能就是權勢關係;原則上權勢性騷適用規則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接下來是主責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若以演藝圈爲例,因爲場域是在職場,適用性工法,而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符合上述要件纔算權勢性騷;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適用性騷法,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對於演藝圈性騷事件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說,還是要看個案情形,比較有可能是以性騷法判斷,兩者之間有沒有監督跟照顧關係,如同經紀公司的藝人,資深藝人被公司指定爲照顧新進藝人,就有機會被視爲權勢關係,假使兩人分屬不同經紀公司,也無監督、照護事實,此種情況將屬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

羅強調,權勢性騷在相關法律規定上有一定模式,不宜擴張,「一但擴張,比較具有身分跟影響力的人所做的性騷擾,都一定要加重處罰,在立法政策評估上要審慎」,所以目前還是限於有權勢地位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給予相對明確的法律定義來加重責任會比較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