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樣本出錯害生罕病兒 檢方認定醫院無刑責
Eric的女兒罹患重度「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發病」,出生3個月就發病,從小隻能仰賴胃造口灌食物泥進食。(袁庭堯攝)
Eric和妻子因醫院產檢疏失,誤信產檢結果沒問題,生下重度「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簡稱SMA)」女嬰,除了向醫院和檢驗所求償之外,也曾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高雄地檢署認爲,女童罹病是母體懷胎期間就存在的結果,與醫療檢驗行爲間不具因果關係,處分醫院、檢驗所不起訴。
Eric表示,3歲半的女兒目前體重僅10公斤,但在積極治療及細心照顧下,已一年多沒住院紀錄,希望長大會越來越好、更適應環境。目前語言能力偏弱,但已經進步到能吃力地從躺着的姿勢坐起來,不過還是隻能靠滾動移動。最近正嘗試替她辦理入學,希望跟上同齡孩子的學習進度。
Eric的妻子2016年10月在新正薪醫院產檢,驗出「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SMN1:SMN2=2:2」,檢驗所報告中強調「此基因檢測結果顯示受檢者不具脊髓性肌肉萎縮症之常見缺失型帶因基因型」,Eric才和妻子放心生下女嬰。
沒想到女嬰出生後3個月就發病,緊急再驗才知道女兒的SMA基因爲「SMN1:SMN2=0:2」(意即患者),而自己和妻子竟都是「SMN1:SMN2=1:1」(意即帶因者),有25%的機率生下SMA孩子。
檢方認爲,報告出錯並不會加速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基因缺陷,也不會傷害到胎兒,只是讓Eric夫妻錯失《優生保健法》的墮胎權,認定醫院和檢驗所沒有刑事責任,偵結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