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隊教練涉性侵女同學 提告求復職敗訴理由曝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K姓國小老師兼任球隊校隊教練,2015年到2017年間,將12歲的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並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判刑3年8月定讞;他被校方、教育局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間K男是她的國小球隊教練,K男會雙手環抱她並在體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會摸她下體,K還在車內後座徒手撫摸她胸部,並將其手指插入她私處,後來她向母親告知後,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案發後,研究所畢業的K男失去教職,目前從事開計程車工作,刑事部分,K男被判刑3年8月,少女及家長求償部分,法官判決K應賠償少女102萬多元、她父母各20萬元,共計142萬多元。

另女學生和父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小校長、導師在案件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且案發地點未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賠償。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爲,K男在校內猥褻女學生,確實屬於教學場所,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女學生100萬元。

上訴後,高院認爲,K男在女學生在校期間所爲猥褻行爲,與其擔任教師職務之教學活動間有直接、內在、密切關連性,爲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爲,侵害她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她父母親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小學應賠償女學生慰撫金80萬元、醫療費用2萬8572元、交通費用2400元,及賠償A父、A母慰撫金各20萬元。

校方2021年1月間性平會決議通過第2次調查報告,依教師法規定決議解聘他並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教育局也覈准,黃不服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他主張,校方未在教師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完成重新審議,處分有違法瑕疵,另認爲性平會逾越調查期限,也有程序違法之處,提告請求法院撤銷處分,並確認他和校方之間專任教師聘任契約關係存在。

北高行表示,校方性平會及調查小組組成、調查、決議程序均合法,且性平會第2次調查符合性平法重新調查程序的規定,另黃確實有性侵害女學生,性平會調查報告沒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更無其他違法情事。

北高行認爲,校方解聘處分經教育局覈准生效,處分適法有據,雙方之間的教師聘任關係已經中止,且黃終身不得派聘任爲教師,處分也沒有違誤,判決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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